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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109857/2021-4538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体裁分类: 通知
文件字号: 磐政办〔2021〕2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8-25
统一编号: GPAD01-2021-0003 有效性: 有效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磐安县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材料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27 17:16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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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磐安县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材料清单予以公布。请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做好告知承诺制的衔接落实工作,规范工作规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采用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推动办事事项实现“无证明化”办理,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磐安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2.磐安县实行告知承诺制其他事项清单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附件1

磐安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事项

证明材料

证明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备注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1

申请注销驾驶资格

监护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民政部门、法院

县公安局


2

基金会设立登记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基金会管理条例》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县民政局


3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县民政局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县民政局


5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场所使用权证明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

县委编办


6

经费来源(包含开办资金)证明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

县委编办


附件2

磐安县实行告知承诺制其他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事项

证明材料

证明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事中事后核查举措

备注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考生身份确认(中考)

亲属关系证明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

公安部门

县委统战部(侨办)

部门核验


出入境记录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公安部门

县委统战部(侨办)

部门核验


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认定

亲属关系证明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

公安部门

县委统战部(侨办)

部门核验


出入境记录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公安部门

县委统战部(侨办)

部门核验


华侨身份证明

出入境记录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公安部门

县委统战部(侨办)

部门核验


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规划部门意见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县民宗局

部门核验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规划部门意见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县民宗局

部门核验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它人员的教职身份证明

民宗部门

县民宗局

部门核验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

县经商局

部门核验


10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材料

开户银行

县经商局

部门核验


11 

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县经商局

部门核验


1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县经商局

部门核验


13 

少数民族考生参加中考优待的确认

中考优待资格部门的审核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一条;《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

民宗部门

县教育局

部门核验


14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参加中考优待的确认

中考优待资格部门的审核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侨务部门

县教育局

部门核验


15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卫生保健合格单位证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

妇保中心

县教育局

部门核验


16 

姓名变更

出生医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医院

县公安局

部门核验


17 

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法院

县公安局

部门核验


18 

服务处所变更

在职单位证明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

定》第八十七条 

在职单位

县公安局

协助核查


19 

户主变更

公有住房承租权证明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

住建部门

县公安局

部门核验


20 

市内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出生医学证明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医院

县公安局

部门核验


21 

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本市无房证明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县公安局

部门核验


22 

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大陆)定居落户

婚姻状况证明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

民政部门

县公安局

部门核验


23 

市外老年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老年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公安部门

县公安局

部门核验


24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

下肢残疾证明

《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县(市、区)残联

县公安局

部门核验


25 

基金会设立登记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

县民政局

部门核验


26 

基金会变更登记

有涉税情形的应提供清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

县民政局

部门核验


27 

基金会注销登记

有涉税情形的应提供清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

县民政局

部门核验


28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单位

县民政局

部门核验


29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

县民政局

部门核验


30 

有涉税情形的应提供清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

县民政局

部门核验


31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

县民政局

部门核验


32 

有涉税情形的应提供清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

县民政局

部门核验


33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

县民政局

部门核验


34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

县民政局

部门核验


35 

有涉税情形的应提供清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

县民政局

部门核验


36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

县民政局

部门核验


37 

有涉税情形的应提供清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

县民政局

部门核验


38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材料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六条

业务主管单位

县民政局

部门核验


39 

慈善信托备案(新设立、重新备案)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第十八条 

银行

县民政局

部门核验


40 

个人申请、变更门(楼)牌号码及门牌证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农村建房审批材料

《磐安县门牌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

乡镇(街道)

县民政局

部门核验


41 

法律援助审查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乡镇(街道)

县司法局

部门核验


42 

参保人员死亡遗属供养资格确认

其他直系亲属在单位未享受供养待遇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

县人力社保局

部门核验


43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与死亡人员的法定继承关系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

县人力社保局

部门核验、协助核查


44 

失业保险金申领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原就业单位

县人力社保局

部门核验


45 

占用林地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备案确认文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相关批准部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部门核验


46 

查处材料

公安部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部门核验


47 

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相关批准部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部门核验


48 

林业生产占用林地许可

查处材料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四条

公安部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部门核验


49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项目主管部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部门核验


5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

银行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51 

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消防、人防、气象(如需要气象审批的话)等部门的审批(核准)意见,非特殊工程可以用施工图自审承诺书代替图审合格书

图审机构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5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53 

经备案的已变更建设规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图审机构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5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或所在建筑的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改建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55 

施工图审查报告(含:消防审查合格书、人防审查合格书)及加盖审图章的全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实行电子化图审的,需提供消防设计文件)

图审机构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5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含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电气施工图、消防施工图、煤气管道施工图、金属构架大样图、信息系统SPD安装图,各一套),以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图审机构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57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发改部门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58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施工图审查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图审机构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59 

项目预测绘报告

测绘机构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60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项目立项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发改部门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61 

标准地名批准使用证或项目名称备案材料

民政部门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62 

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证明(适用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车位情形)

人防部门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63 

土地出让合同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64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基建: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65 

公共事业服务: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或纪要 

人民政府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66 

外立面装修: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67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非投资类)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68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非投资类)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或所在建筑的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改建工程),安全评估专业单位出具的架设管线安全评估报告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69 

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非投资类)

立项批复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十三条第四款

发改部门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70 

规划部门许可排水管位迁移相关书面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71 

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批复

发改部门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72 

排水设施迁移、改建方案审查会议纪要

人民政府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73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换证

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公安部门

县交通运输局

部门核验


74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

县交通运输局

部门核验


75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核发

独生子女证、婚育情况调查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乡镇(街道)

县卫健局

部门核验


76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核发

独生子女证、婚育情况调查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

乡镇(街道)

县卫健局

部门核验


77 

计划生育公益金核发

婚育情况调查报告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6〕146号)第五条

乡镇(街道)

县卫健局

部门核验


78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住建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核验


79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除港口外)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核验


80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人力社保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核验


81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及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

建设项目计划立项批准文件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8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83 

明确环卫设施复建或配套建设情况的控规、红线等规划资料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84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审批

规划部门批准同意文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85 

危房鉴定证明

住建部门

县建设局

部门核验


86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备案

就地处置设备放置场所周围环境介绍以及可能的环境影响事项,设备废水、废气、噪音等达标排放的证明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

县建设局

现场核查


87 

最终排放端达标排放证明(如监测报告、排水许可证等)

住建、生态环境部门

县建设局

现场核查


88 

烈士直系亲属异地祭扫差旅费、食宿费用等给付

参与祭扫的烈士直系亲属的户口簿(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材料)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四条

公安部门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门核验


89 

补办评定伤残等级

致残原始档案记载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

人武部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门核验


90 

新办评定伤残等级

执行公务证明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所在单位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门核验


9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安部门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门核验


92 

人民警察录用表

公安部门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门核验


93 

部分优抚对象危房改造资金给付

本人已享受城乡建设与住房保障部门危房改造的材料

《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住建部门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门核验


94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投资类)

防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 年中国气象局第 37 号令)第二章 第七条

图审机构

县气象局

现场核查


95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 中国气象局第 37 号令)第三章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

县气象局

现场核查


96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县税务局

数据查验、部门核验


97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县税务局

数据查验、部门核验


98 

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

住建部门(公积金中心)

县税务局

部门核验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磐安县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材料清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