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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9-02

《磐安县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材料清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9-02 10:05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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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了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磐安县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材料清单》。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范围。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事项纳入梳理范围。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办理频次较高的行政事项,特别是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事项范围以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管理系统中政务服务事项为基础。列入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2019年版)、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变动清单(2020年版)的涉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除外。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范围。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办理行政事项时,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纳入梳理范围。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范围以浙江政务服务网办事事项申报材料为基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材料除外。

三、办理流程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各部门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所需证明材料采取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核查等方式替代;不能采用上述方式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实现“无证明化”办理。

各部门、乡镇(街道)负责告知承诺制的衔接落实工作,规范工作规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采用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核查等方式,推动办事事项实现“无证明化”办理,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四、施行时间

《磐安县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材料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司法局,邮编:322300。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87451031@qq.com。联系人:俞惠兰    联系电话:84666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