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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申请公开须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一)受理机构

    2008年5月1日起县政府办公室作为受理机构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县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

    县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设在县府办,地址:磐安县龙山路1号。

    受理时间:8∶30-11∶30,13∶30-17∶00(夏令时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9-84661825

    传真号码:0579-84661738

    邮编:322300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县公开办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县府办地址:磐安县龙山路1号。

    联系电话:0579-84661825

    传真号码:0579-84661738

    邮编:32230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hd.jh.jinhua.gov.cn/trsapp/web/paOpen/appData_add.jsp), 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579-84661825

    (三)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磐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码和密码在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特别是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需要补正的情况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本机关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需进行补正:
        (1)未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者有歧义的;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的,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本机关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后果。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如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申请政府信息属于申请人本人或涉及部分公众利益(含申请人本人),需申请人提供相关性证明而未提供的;申请内容、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确等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后再办理。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6)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根据国务院核定的价格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