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进行再审。 三、审判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本院再审的案件和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四、受理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判决提出的执行申请,以及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和仲裁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五、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六、对有关法律、法规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七、抓好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八、抓好本院的监察工作。 九、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十、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