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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109857/2024-6547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文件字号: 磐政〔2024〕13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磐安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12-27
统一编号: GPAD00-2024-0006 有效性: 有效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耕地功能恢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27 15:10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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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耕地功能恢复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磐安县耕地功能恢复工作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根据《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调整及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耕地功能恢复范围

以最新国土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对标注“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地类属性的图斑开展耕地功能恢复工作。

二、选址要求

结合土地综合整治、“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等,在耕地集中整治区内有计划、有目标、有节奏地恢复耕地,优化耕地布局,提高耕地质量。优先考虑将规模较大、高标农内非耕地或与周边现状耕地布局集中连片、农田水利设施配套较好的地块整改为耕地。

(一)项目实施后能增加有效耕地(水田)面积,恢复种植条件。

(二)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25度以上陡坡地、河道湖区、盐碱化、土壤污染严重等区域内开展耕地功能恢复工作。

(三)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

(四)耕地功能恢复项目选址应充分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征得农业生产承包经营者(户)的意见。

三、项目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耕地功能恢复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潜力资源充分排摸村级实施意愿,每年1月底前确定拟整治地块,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实施前应做好政策处理工作,并及时将政策处理各项费用支付给农户(或村集体),未完成政策处理的,不得开工建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统筹推进全县耕地功能恢复工作监督和业务指导。

四、恢复标准

(一)原则上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地类进行恢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水田的恢复为水田、为旱地的恢复为旱地。

(二)根据国土调查标准,恢复为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耕地功能恢复项目通过验收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村集体或村民进行后续管护和耕种,并及时通过日常或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三)项目管护期限为三年,从国土变更后的第二年起算(如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调整政策执行),在管护期限内,恢复的旱地应每年种植一季以上大田农作物(或土壤培肥作物);恢复的水田应每年种植一季以上水稻等水生作物。

五、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完工并种植相应农作物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自验,初验合格的,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验收。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

(三)验收组集中讨论,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由验收组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六、补助政策

采用统一包干模式,按整治类型进行区分:

(一)项目整治类

1.工程补助:严格按照项目工程设计预算实施,项目的工程款经决算审计后由县财政按实拨付。

2.青苗等政策处理费、后期管理费补助资金采用包干模式,工作经费1万元/亩,由县财政拨付给乡镇(街道)统筹管理使用。

3.拨付方式:工程补助资金按合同进度拨付;包干补助资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后,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变为耕地的拨付7000元/亩,剩余3000元作为后期管护资金,根据每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仍保持耕地地类的每年拨付1000元/亩,连续拨付3年。

(二)单图斑整治类

1.补助标准:耕地功能恢复补助资金采取包干模式,工作经费1.5万元/亩,由属地乡镇(街道)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政策处理、工程、土地流转、后期管护等支出。

2.拨付方式: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拨付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筹管理使用。单图斑整治完工验收后,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变为耕地的拨付1.2万元/亩,剩余3000元作为后期管护资金,根据每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仍保持耕地地类的每年拨付1000元/亩,连续拨付3年。

(三)奖励补助

按耕地功能恢复新增耕地流入量计算,超额完成县下达年度任务的,超额部分每亩奖励1000元。

七、工作要求

(一)耕地功能恢复任务完成情况与乡镇(街道)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挂钩,未完成任务的除县级项目外不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二)整治恢复地块在管护期内发生新的“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乡镇(街道)必须限期整改恢复,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提醒仍未按期恢复的,严肃问责。

(三)各乡镇(街道)在开展耕地功能恢复工作中,必须注意工作方式,积极宣传耕地保护的重要性,防止方法简单、“一刀切”。要加强与农民和农业生产者协商,积极争取群众支持,不准违反群众意愿强行开展整治。开展整治工作时,要根据作物收获季节、生长规律,安排合理的整治时间,最大程度减少作物损失,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者利益。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实施办法印发后,上级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耕地功能恢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