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4-65474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12-27 |
《磐安县耕地功能恢复工作实施办法》已印发,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根据《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调整及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二)《浙江省垦造耕地管理办法》;
(三)《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
(四)《关于协同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浙自然资发〔2023〕10号);
(五)《关于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72号);
(六)《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18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耕地功能恢复范围:以最新国土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对标注“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地类属性的图斑开展耕地功能恢复工作。优先考虑将规模较大、高标农内非耕地或与周边现状耕地布局集中连片、农田水利设施配套较好的地块整改为耕地。
(二)确定耕地功能恢复标准:原则上按二调地类进行恢复,二调为水田的恢复为水田、二调为旱地的恢复为旱地。项目地块恢复为耕地后需通过县级相关部门验收及日常或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举证。项目管护期限为三年,从国土变更后的第二年起算(如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调整政策执行),在管护期限内,恢复的旱地应每年种植一季以上大田农作物(或土壤培肥作物);恢复的水田应每年种植一季以上水稻等水生作物。
(三)确定两类补助标准:一是项目类,按项目申报的耕地功能恢复地块分两部分进行补助,青苗等政策处理费、后期管理费补助资金采用包干模式,工作经费1万元/亩,其余工程部分严格按照项目工程设计预算实施,工程款经决算审计后由县财政按实拨付。二是单图斑类,按图斑进行整治恢复的地块,补助资金采取包干模式,工作经费1.5万元/亩。
(四)明确拨付方式:项目类工程补助资金按合同进度拨付,包干补助资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后,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变为耕地的拨付7000元/亩,剩余3000元作为后期管护资金;单图斑类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拨付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筹管理使用。单图斑整治完工验收后,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变为耕地的拨付1.2万元/亩,剩余3000元作为后期管护资金。后期管护资金根据每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拨付,仍保持耕地地类的每年拨付1000元/亩,连续拨付3年。
四、适用范围。
磐安县全县。
五、施行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解读机关: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王爱萍
联系方式:0579-8488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