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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45091787X/2024-6456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4-09-02

关于《磐安县耕地功能恢复工作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9-02 10:24    来源: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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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

磐安县耕地功能恢复工作实施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根据《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磐安县耕地功能恢复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

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panan.gov.cn),对征求意

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文溪南路120,邮编:3223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91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联系人:王爱萍            联系电话:0579-84883530

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202492

 

 

附件:

磐安县耕地功能恢复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磐安县耕地功能恢复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根据《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调整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耕地功能恢复范围

以最新国土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对标注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地类属性的图斑开展耕地功能恢复工作。

二、选址要求

结合土地综合整治、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等,在耕地集中整治区内有计划、有目标、有节奏地恢复耕地,优化耕地布局,提高耕地质量。优先考虑规模较大的地块,或高标农内非耕地地块,或与周边现状耕地布局集中连片、农田水利设施配套较好的地块整治为耕地

1.项目实施后能增加有效耕地(水田)面积,恢复种植条件。

2.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25度以上陡坡地、河道湖区、盐碱化、土壤污染严重等区域内开展耕地功能恢复工作。

3.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

4.耕地功能恢复项目选址应充分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征农业生产承包经营者(户)的意见。

三、项目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耕地功能恢复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潜力资源充分排摸村级实施意愿,每年1月底前确定拟整治地块,上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实施前应做好政策处理工作,并及时将政策处理各项费用支付给农户(或村集体)未完成政策处理的,不得开工建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统筹推进全县耕地功能恢复工作监督和业务指导。

四、恢复标准

1.原则上按二调地类进行恢复,二调为水田的恢复为水田、二调为旱地的恢复为旱地。

2.根据国土调查标准,恢复为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耕地功能恢复项目通过验收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村集体或村民进行后续管护和耕种,并及时通过日常或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3.项目管护期限为三年,从国土变更后的第二年起算(如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调整政策执行),在管护期限内,恢复的旱地应每年种植一季以上大田农作物(或土壤培肥作物);恢复的水田应每年种植一季以上水稻等水生作物。

五、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完工并种植相应农作物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自验,初验合格的,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验收。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

3.验收组集中讨论,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由验收组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六、补助政策

采用统一包干模式,按整治类型进行区分

1.项目整治

1)工程补助:严格按照项目工程设计预算实施,项目的工程款经决算审计后由县财政按实拨付。

2)青苗等政策处理费、后期管理费补助资金采用包干模式,工作经费1万元/亩,县财政拨付给乡镇(街道)统筹管理使用

3)拨付方式:工程补助资金按合同进度拨付;包干补助资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后,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变为耕地的拨付8000/剩余3000作为后期管护资金根据每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仍保持耕地地类的每年拨付1000/亩,连续拨付3年。

2.单图斑整治

1补助标准耕地功能恢复补助资金采取包干模,工作经费1.5万元/亩,由属地乡镇(街道)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政策处理、工程、土地流转、后期管护等支出。

2拨付方式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拨付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筹管理使用。单图斑整治完工验收后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变为耕地的拨付1.2万元/剩余3000作为后期管护资金根据每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仍保持耕地地类的每年拨付1000/亩,连续拨付3年。

3.奖励补助

按耕地功能恢复新增耕地流入量计算,超额完成县下达年度任务的,超额部分每亩奖励1000元。

七、工作要求

1.耕地功能恢复任务完成情况列入乡镇(街道)当年度耕地和粮食安全考核对于超额完成年度耕地功能恢复任务的,在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未完成任务的除县级项目外不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2.整治恢复地块在管护期内发生新的非粮化”“非农化问题,乡镇(街道)必须限期整改恢复,经县级主管部提醒未按期恢复的,严肃问责。

3.各乡镇(街道)在开展耕地功能恢复工作中,必须注意工作方式,积极宣传耕地保护的重要性,防止方法简单、一刀切。要加强与农民和农业生产者协商,积极争取群众支持,不准违反群众意愿强行开展整治,群众不同意的,不得实施整治。群众同意整治的,要根据作物收获季节、生长规律,安排合理的整治时间,最大程度减少作物损失,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者利益。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1231。本实施办法印发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