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 330727000000/2019-5037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文件字号: | 磐政办〔2019〕45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8-01 |
统一编号: | GPAD01-2019-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0日
磐安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金华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燃”)行动。为确保“禁燃”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禁燃”行动,依法全面清理、排查和打击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公共安全及生命财产安全,为磐安绿色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禁燃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组织领导
(一)“禁燃”工作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禁燃”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副主任、县公安局分管治安副局长任副组长,县督考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团县委、县供销社、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禁燃”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宣传组、巡查组、查处组,具体负责“禁燃”有关工作(详见附件)。
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辖区的“禁燃”实施工作。
(二)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我县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全县“禁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禁燃”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全县“禁燃”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2.县督考办:负责督促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落实烟花爆竹“禁燃”工作,对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定期予以通报,将“禁燃”工作列入部门、乡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
3.县纪委:负责督促党员干部带头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燃”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从严从快党纪处理。
4.县委组织部:负责倡导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带头执行烟花爆竹“禁燃”工作,向全体党员干部发放“禁燃”倡议书。
5.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相关工作宣传。
6.县公安局:负责“禁燃”工作的牵头与组织;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中的违法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负责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
7.县民政局:负责县殡仪馆和骨灰存放处等场所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积极倡导文明治丧新风,在殡仪服务场所开展“禁燃”宣传,对殡仪从业人员进行“禁燃”教育,引导群众文明祭祀、绿色祭祀,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8.县财政局:负责烟花爆竹“禁燃”工作财政保障。
9.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各物业管理单位,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和劝导工作。
10.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汽车站、公交车站和出租车电子屏等地点、部位宣传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禁止非法携带烟花爆竹等违禁品乘坐公交客运车辆;协助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11.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县各中小学校开展烟花爆竹“禁燃”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通过“小手牵大手”活动,倡议家长自觉抵制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12.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制订《全县烟花爆竹禁燃倡议书》,倡导市民自觉抵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为烟花爆竹“禁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经营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零售店的库存依法妥善处置;妥善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善后工作;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1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各乡镇(街道)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查处在林区违规燃放的行为,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善后工作。
15.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展“禁燃”宣传工作;对依法吊销或注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配合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的查处工作。
16.县文广旅体局:重点做好景区、涉旅宾馆酒店烟花爆竹禁放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工作。
17.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城区街面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违规燃放行为调查取证。
18.团县委:负责组织志愿者走村入户,劝导市民禁放烟花爆竹,倡导鲜花换鞭炮,摒弃旧俗陋习,提倡文明过节,树立时尚新风。
19.县供销社:负责收购磐安县安泰日用品有限公司、磐安县宏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及27家零售店的库存烟花爆竹;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善后工作。
20.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在磐安报、磐安广播电视台、微信公众号分别设立“禁燃”专栏,曝光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例;刊登、播出“禁燃”通告及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禁燃”舆论氛围。
2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禁燃”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逐级开展辖区村(居)民“禁燃”承诺书的签订;广泛开展“禁燃”工作宣传教育,在传统节日组织人员开展“禁燃”巡查、森林消防预防和扑救工作。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开展集中宣传发动。2019年7月中旬,召开全县“禁燃”工作动员会,对“禁燃”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与各成员单位签订“禁燃”工作责任书,落实“禁燃”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职能分工制定“禁燃”工作方案,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地履行“禁燃”行动宣传教育主体责任,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标语、横幅、手机短信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和“禁燃”有关规定,为“禁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多管齐下,开展“禁燃”行动。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迅速开展行动。2019年9月1日起,按通告要求,收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注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零售单位营业执照注销工作。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联合执法,严查违法行为。2019年9月1日起,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抽调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开展联合执法,对我县重点区域开展重点监管,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禁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违规销售、燃放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发动群众参与“禁燃”的监督管理,提高违规销售、燃放行为预防、查处的效率和效果。举报人通过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予以行政(刑事)处罚的,给予举报人每次200至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加强巡查,全面督促落实。“禁燃”工作开展后,巡查组要全面开展巡查,督促各单位部门,按照职责落实“禁燃”工作,巡查中发现“禁燃”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执行不力的单位要及时予以通报,督促落实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禁燃”工作对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和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推进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狠抓落实,措施到位。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周密组织、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有的放矢对重点区域、重点人员开展工作,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确保“禁燃”工作取得成效。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将“禁燃”工作列入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禁燃”办、县督考办定期对“禁燃”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通报。对工作落实到位的集体和个人,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禁燃”问题突出的要进行问责并限期改正。
六、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磐安县“禁燃”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磐安县“禁燃”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何 斌
副组长:杨兴福(县府办)
王小敖(县公安局)
成 员:胡飞标(县督考办)
陈海标(县纪委)
胡备军(县委组织部)
孔初阳(县委宣传部)
陈金龙(县民政局)
周良政(县司法局)
卢志峰(县财政局)
方妙劲(县建设局)
郑坚良(县交通运输局)
陈林海(县教育局)
黄世君(生态环境分局)
厉志宏(县应急管理局)
陈守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张标量(县市场监管局)
陈 辉(县文广旅体局)
俞漫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董 君(团县委)
何晓明(县供销社)
虞晓峰(县融媒体中心)
各乡镇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办公室:主任:王小敖,副主任:厉志宏、张标量,负责组织牵头全县“禁燃”工作。
宣传组:组长:孔初阳,副组长:董君、虞晓峰、陈林海、各乡镇长、街道主任,负责牵头“禁燃”宣传工作。
巡查组:组长:胡飞标,副组长:郑坚良、陈辉、陈金龙、陈守高、各乡镇长、街道主任,负责“禁燃”督促检查工作。
查处组:组长:王小敖,副组长:俞漫星、厉志宏,负责“禁燃”期间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工作。
以上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替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