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和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政府、监察机关和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情况;负责统一部署全县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县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责。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乡镇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或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县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监察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风效能建设等有关举报;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变更或撤销县属部门纪检组(纪委)、乡镇纪委、行政监察室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规范性文件。  (七)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八)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进行理论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九)对县管干部提拔任用进行任前廉政监督审核;会同县委组织部考察各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系统纪工委书记和县机关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并对这些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进行审核;负责对各乡镇纪委委员、系统纪工委委员和县机关部门纪检组成员、纪委委员、监察室正副主任的任免进行考察、审核;负责对县纪委监察局内设机构副主任、副主任级纪检员的考察、任免;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情况;对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县委、县政府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