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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5-0029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政〔2025〕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磐安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02-10 |
统一编号: | GPAD00-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8日
磐安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为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管理,建立多方参与、资金保障、规范运行、权益落实的土地储备制度,形成国有建设用地“批—征—储—供—用”全链条管理体系,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工作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31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土地储备工作指引(试行)》(浙自然资发〔2022〕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磐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县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归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磐安县土地储备中心承担土地储备具体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建立健全统一计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多方参与的土地储备机制。磐安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土地的统一管理,日常维护、前期开发等具体业务可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报经县政府同意委托各区块管委会、乡镇(街道)、国有企业等做地主体实施。
二、储备计划
磐安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磐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闲置低效用地整治和再开发计划等,综合分析用地需求量、市场调控方向、土地开发利用现状、资金保障能力,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作出统筹安排,明确土地储备片区、项目、地块,科学调配土地。
磐安县土地储备中心应会同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经济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城乡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依据轻重缓急对三年滚动确定的项目进行合理筛选,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明确前期开发、储备、供应地块,落实资金预算,报县政府批准,并报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具体内容另行制定。
三、土地储备范围和入库储备标准
全面实行“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土地储备制度。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土壤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治理后,方可实施入库储备。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1.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镇)改建需要依法收回的土地;
2.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3.土地使用权届满需依法收回的土地;
4.依法收回的闲置低效土地;
5.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6.因违法违规建设需要依法没收的土地;
7.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8.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二)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已依法实施征收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四)破产企业需处置的土地;
(五)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镇)改建或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置换的土地;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储备入库前,磐安县土地储备中心可根据需要向磐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用途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细化到二级类。
依法实施征收的土地,各区块管委会、乡镇(街道)、国有企业等做地主体需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和前期做地方可入库储备。
做地标准如下:
(一)补偿安置到位。宗地须产权清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经济法律纠纷,涉及原土地及房屋有关权利的,相关权证应注销完毕。
(二)地块清表到位。宗地须勘测定界清晰,无农作物、经济作物(可保留树木除外),无建(构)筑物(规划保留的除外),地上及地下管线迁移完毕(可保留的除外),围墙(挡)应构筑完毕。
(三)污染修复到位。宗地须明确规划用途,对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要求,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状况核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取得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磐安分局意见。
(四)文物保护到位。严格落实土地储备考古前置规定和流程,将磐安县文物保护所出具的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审查意见纳入土地收储入库或出让(划拨)的必要条件,做到“先考古后出让”。磐安县土地储备中心或各区块管委会、乡镇(街道)、国有企业等做地主体依法履行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的直接责任,做好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相关工作,预留足够的考古工作时间。
拟储备土地做地主体对照做地标准,按规定完成相关做地工作,如实填报《金华市磐安县储备土地入库验收申请表》,向磐安县土地储备中心提出验收申请,提供土地取得、权证注销、场地平整、管线迁移、污染考古调查等相关佐证资料。磐安县土地储备中心组织现场踏勘,核验做地主体出具的材料报告,审核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产权状况、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等情况。核验通过的,录入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核验不通过的,不得入库储备。
四、土地储备流程
凡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符合本办法土地储备规定的土地,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的流程办理土地收回。
五、土地收回补偿
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收回日期前一百八十日,将收回土地使用的理由、地块座落、四至范围、收回日期等通知土地使用者,并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范围内公告。自公告规定的收回日期起,土地使用权即由国家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即由国家取得。
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出让合同余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性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评估价等因素协商确定。
收回土地使用权和资产涉及建(构)筑物内设备搬迁腾空奖励的,原则上不超过建筑物评估价值的15%。
收回下列土地使用权不予以补偿:
1.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正当理由闲置两年以上未开发的;
3.因单位解散、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无偿划拨国有土地的;
4.公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核准报废的办理流程另行制定。
六、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磐安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清理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资产价值。
磐安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保障。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条件,优化道路、电力、通讯、供水、排水、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通平”要求。具体工程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其中委托各区块管委会、乡镇(街道)、国有企业等做地主体实施前期开发的,磐安县土地储备中心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前期开发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磐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磐安县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在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应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七、资金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国有土地收益金计提政策,计提标准为国有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的8%,主要用于土地储备工作并累积滚动使用。
磐安县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报县财政局审定后执行。土地储备所需项目资金,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从国有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债券,以及经县财政局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保障。
每年年末,磐安县土地储备中心向县财政局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县财政局审核或者由县财政局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磐安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积极向上争取土地储备债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用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土地收储项目资金结算。收储地块由磐安县土地储备中心直接收储的,在土地供地环节,县财政局先扣除收储成本,土地资产溢价部分再与各区块管委会、乡镇(街道)、国有企业等做地主体按规定结算。由各区块管委会、乡镇(街道)、国有企业等做地主体支付收储款的地块,在土地出让成交或供地环节,县财政局先归还各区块管委会、乡镇(街道)、国有企业等做地主体支付的收储款,其余溢价部分再与各区块管委会、乡镇(街道)、国有企业等做地主体按规定结算。
八、监管责任
(一)健全和维护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储备土地实行信息化管理。磐安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及时开展土地资产权属、数量、质量、分布、用途、使用和收益情况的清查核实,核算资产经济值,建立资产清查台帐,及时将信息录入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二)强化土地储备日常监管。充分运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储备计划、项目、地块、资金等全流程动态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各类做地主体要加强储备土地日常管护,防止资产受侵害,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部门分工监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县财政局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国有土地收益金计提及拨付情况,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情况、土地收储成本结算情况及相关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县发改、财政、建设、经商、税务、生态环境、文物、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土地储备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原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磐安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磐政〔2002〕136号)和《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实施意见》(磐政〔2013〕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