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 号)要求,保障户有所居,进一步做好我县农民建房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经会商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用地指标保障
(一)县级指标统筹保障。登记在册住人危房户、因灾无房户新建住房空间和建设用地指标由县级统筹保障。
(二)城乡增减挂钩保障。除县级统筹保障对象外,其他住房困难户、新农村改造安置户等由乡镇(街道)通过建设用地复垦,产生增减挂钩指标,按比例返还空间和建设用地指标,保障辖区农民建房需求。
二、挂钩指标返还
(一)返还比例。完成年度复垦任务数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磐政〔2019〕90 号)规定比例35%返还乡镇(街道);超额完成复垦任务数的,超额部分按70%返还乡镇(街道)。
(二)承诺使用。条件成熟的复垦地块,经评估、审核、立项后可以以承诺的方式,先申请使用指标,后完成复垦验收。以承诺方式使用指标的,后续未能按时完成 任务的,按未完成任务数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同时作为对乡镇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考核内容予以赋分的依据。
三、异地搬迁保障
异地搬迁保障,按照《磐安县异地搬迁实施细则》(磐政办〔2020〕29 号)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对象要求。一是要严格掌握申报对象用地审批标准,符合“一户一宅”及用地限额;二是要优先保障解决无房户、危房户、人均住宅占地少于15 ㎡的住房困难户。
(二)选址要求。选址要符合相关规划(已审批的规划),用地选址红线不得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湿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禁止建设区和重要交通能源水利项目预留通道,少占耕地、林地。
(三)前期工作。一是要完成宅基地安置并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会审同意;二是要按要求完成压覆矿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三是涉及林地的要完成林地征占用审批。
(四)2023 年6 月底前已核销审批的农民建房必须完成供地手续,未完成的村社本次不安排农房核销。
五、时间安排
(一)申报审核。3 月20 日前各乡镇(街道)完成待安置农户名单和安置规划图纸申报。
(二)审批核销。审核通过后,4 月15 日前各乡镇(街道)完成“浙建事”系统录入。
六、其它
1.如遇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政策执行。
2.县“拆而未安”整治工作专班负责保障对象审核认定。
3.联系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钱军朝(564595)
农业农村局陈亮(661690)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蔡富庆(555244)
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磐安县农业农村局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24年第一季度农民建房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2.2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