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MB0T59543E/2024-63991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07 |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2022年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一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
2023年1月28日,浙江省委召开“开年第一会”,即“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大会”。会议明确,要实现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大突破,改革举措涉及打造最优政务环境、最优法治环境、最优市场环境、最优经济生态环境等方面。
2023年2月,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先后印发了《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民生实事责任分解的通知》《新时代八婺铁军勤廉担当十条守则》《金华市新时代机关效能革命十条举措》,要求各职能部门大力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全体机关干部转作风、拼效能、创一流,加快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落地见效。
通过制订实施《清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促进行政执法行为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有利于提升执法公信力,提升综合执法队伍形象,提升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
二、制定依据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三章第二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主要内容
(一)整体情况
本《清单》是根据省级相关部门制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等文件和《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金综执〔2023〕24号),梳理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涉及12个领域113项。
(二)适用条件
1.本年度内首次违法;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已当场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三)适用程序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符合告知承诺制且符合简易程序处罚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签订《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后,执法人员可酌情不进入立案程序;其他符合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定程序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施行日期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579-84959509
解读联系人:黄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