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MB0T59543E/2024-5773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执〔2024〕1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03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各科室、中队,指挥中心:
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背景下,大力推行精准执法,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主动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出台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特制定《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4)》(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通过进一步优化裁量,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强化重点领域执法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坚持教育引导。通过灵活运用引导、普法、教育等执法方式,改正、预防违法行为,达到维护良好秩序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坚持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教罚结合、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即时改正或者承诺改正到位后,实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
坚持诚实守信。对当事人在我县范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违法或者未履行改正承诺的、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将其违法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二、适用范围
根据《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告》(磐政〔2022〕52 号)和《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磐政〔2022〕66 号),我局选择具有巡查职能、高频发、易发现、易处置的行政执法事项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4)》(见附件3)。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是指在我县县域范围内本年度首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三、适用条件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4)》范围;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3.在我县县域范围内本年度首次被查处;
4.被查处行为不存在群众重复投诉、举报或信访情形的;
5.案发时间、地点不属于严管时段、区域(视具体情况确定)。
四、适用程序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符合告知承诺制且符合简易程序处罚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签订《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后,执法人员可酌情不进入立案程序;其他符合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定程序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在拟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4)》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含裁量基准),听取陈述、申辩,经办案程序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做好结案归档。不可在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中直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结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实施流程图
2.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3.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4)
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