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残联〔2024〕16号
为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就业,帮扶残疾人创业,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根据《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专项计划(2021-2025年)》(浙残工委〔2021〕6号)、《金华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金政办发〔2022〕50号)、《磐安县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5年)》(磐残工委〔2023〕6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一)磐安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处于就业年龄段的个人(本办法规定的就业年龄段为: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种养业从业人员年龄可延长至70周岁)。
(二)磐安县辖范围内聘用本县户籍残疾人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社会团体、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孵化、实训、帮扶性就业基地)、盲人按摩和辅助性就业机构。
二、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就业补助
1.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
集中就业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和享受退税的工疗型残疾人之家,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按磐安县上年度1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按比例就业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1.5%的分散按比例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按磐安县上年度4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2.安置残疾人就业补助。盲人按摩机构安置磐安县户籍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磐安县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的,每人每年按磐安县上年度6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
经残联认定的社会助残机构、公益性岗位、电子商务企业以及残疾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就业创业基地安置磐安县户籍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磐安县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的,每人每年按上年度磐安县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
3.辅助性就业补助。对达到残疾人之家建设标准,经考核达标获批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磐安县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实施办法》(磐残联〔2019〕27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残疾人之家补助办法的通知》(磐残联〔2024〕15号)等规定执行。
4.助残岗位补助。乡镇安置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属从事乡村残疾人工作,乡镇(街道)残协专职委员按人均每月1000元予以补助,村残协专职委员按人均每月100元予以补助,乡镇残协专职委员补助由县残联考核发放,村残协专职委员补助由各乡镇考核发放。
(二)创业补助
1.推进残疾人共富创业基地建设。当年被县级及以上残联确认为就业创业基地的,按照县级3万元、市级5万元、省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对复核达标的县、市、省级残联人就业创业基地,每年按照县级1万元、市级2万元、省级3万元给予补助。对带动残疾人致富成效明显,被评为市级、省级助残共富示范基地的,再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
2.贷款贴息。残疾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用于创业经营的,给予每年30万额度内的贷款贴息,累计总额度不超过90万元;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辅助性就业机构、特殊教育机构的贷款,用于创业经营的,给予每年100万元额度内贷款贴息,累计总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年利率6%以上的,按照6%的年利率给予80%补助;年利率6%以下的按实际支付利息金额的80%补助。
3.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园创业补助。在县级就业创业孵化园创业的,给予场租补助,每年1万元/间以内的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培训补助
1.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
项目制培训补贴。各级残联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培训,免收残疾人的职业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补助标准按磐安县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办法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组织的培训标准执行。
学徒制培训费补贴。根据面授实际天数,学徒期限在3个月以上半年以下(含)的,每一名学徒一次性最高给予5000元补助;学徒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及以下的,每一名学徒一次性最高给予10000元补助;学徒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2年一次性最高给予8000元补助、第三年一次性最高给予5000元补助。
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按规定向本地人社部门申报培训补 贴,补贴不足部分根据培训收费凭据向本地残联申报补贴。残疾人每人每年最多享受3次补贴,但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含人社部门已补贴部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培训不得重复享受。本县持证残疾人取得机动车驾照,培训费在5000元以内按实给予全额补贴。
用工企业组织开展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本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中明确的企业组织本单位员工培训的标准执行。
2.竞赛奖励
对参加市级职业技能(创业创新)竞赛或以训代赛的残疾人 选手(项目),根据竞赛成绩排名分别给予第一至第三名2000元、1000元、800元奖励。
对参加省级职业技能(创业创新)竞赛的残疾人选手(项目),根据竞赛成绩排名给予奖励。第一名至第六名分别为10000元、6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一等奖至三等奖分别为10000元、6000元、3000元。
对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创业创新)竞赛的残疾人选手(项 目),根据竞赛成绩排名给予奖励。第一名至第八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8000元、6000元、4000元、2000元;一等奖至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对参加国际职业技能(创业创新)竞赛的残疾人选手(项目), 根据竞赛成绩排名按国家级奖励标准的加倍执行。
3.误工费补贴
对参加县级(含)以上职业技能(创业创新)竞赛或以训代 赛的残疾人选手(项目),比赛(以训代赛)期间按每天100元/人给予误工费补贴。
(四)保险补助
1.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年我县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2.对从事个体经营、种养(殖)业生产、灵活就业、盲人按摩机构内就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最低缴费标准的40%给予补贴;残疾人之家吸纳的残疾人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养老保险交纳未满15年仍需顺延缴纳的,可继续享受补贴。
3.残疾人创业基地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在享受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后,对自负部分的保费给予全额补贴。
三、资金来源和管理
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四、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磐安县残疾人联合会、磐安县财政局、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磐安县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办法》(磐残联〔2017〕13号)同时废止。
磐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磐 安 县 财 政 局 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