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残联〔2024〕15号
为有效提升磐安县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保障能力,进一步推进残疾人之家高质量发展,按照《金华市残疾人之家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实施意见》(金残联〔2021〕30号)、《关于加强残疾人之家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金残联〔202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残疾人之家补助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一)创建经费补助。根据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结果给予一次性创建经费补助,残疾人之家星级提升的给予差额补助。单独创建残疾人之家的,按1星级-5星级标准,分别限额补助6万元、9万元、12万元、17万元、22万元。结合养老机构、爱心家园、特殊教育机构等创建残疾人之家的,1星级-3星级按单独创建的残疾人之家补助的标准减半给予补助,4-5星的按单独创建的残疾人之家相同补助标准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二)运营经费补助。对未享受国家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之家,达到考勤达标等要求的,每安置1名服务对象:一、二星级每年按本县最低工资6个月的标准予以补助;三星级每年按本县最低工资8个月的标准予以补助;四星级每年按本县最低工资8.5个月的标准予以补助;五星级每年按本县最低工资9个月的标准予以补助。
对企业创办的“工疗型”残疾人之家,每安置一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三星级每年按本县最低工资4个月的标准予以补助;四星级每年按本县最低工资4.5个月的标准予以补助;五星级每年按本县最低工资5个月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三星级最高补助30人、四星级最高补助40人、五星级最高补助50人。超过星级最高补助以上部分的人数可享受集中就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奖励政策。
对经县残联确认的爱心家园、民办特殊学校等辅助性就业机构,按安置残疾人托养人数给予650元/月的运行经费补助,安置对象为就业年龄段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以及就业年龄段以外精神、智力、重度肢体、视力一级的困难残疾人。
(三)积极推进乡镇(街道)残疾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经县残联认定,以乡镇为主体建设的残疾人之家,经专业机构评估后给予乡镇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金额以审计报告为准最高补助30万元。
二、管理要求
(一)创建经费补助与机构的运行情况挂钩,分3个年度予以补助。运行正常并经复核合格的(新创建的前三年每年复核),每年度各补助创建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一。运行不正常,复核不合格的,予以取消相应年度的创建经费补助。
(二)运营补助按季拨付。年度核算时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列入考勤计算。
(三)镇级残疾人之家按三星级标准创建。
(四)已创建残疾人之家两年以上且庇护人数在10人以上的,必须创建三星级,否则予以降星或取消。
(五)偏远乡探索创建小微残疾人之家,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磐安县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实施办法》(磐残联〔2019〕27号)、《关于调整残疾人之家建设经费补助标准和办法的通知》(磐残联〔2023〕8号)中有关补贴规定停止执行。该通知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加强经费管理。各乡镇(街道)认真做好财务监管,确保残疾人之家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磐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磐 安 县 财 政 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