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残联〔2023〕21号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残联〔2016〕23号)、《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磐政〔2016〕135号)等文件精神,为减轻我县残疾学生及其家庭的负担,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补助管理,简化补助程序,决定进一步调整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补助和残疾人竞赛奖励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学补助及竞赛奖励对象
1.本县户籍(下同),并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以下简称残疾学生);
2.父母一方持有《残疾人证》且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家庭子女(以下简称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
3.经县残联批准参加国家、省、市、县等各级文体比赛、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残疾人。
二、补助和奖励项目及标准
1.就学补助见附件1。
2.各类竞赛奖励见附件2。
三、补助和奖励发放办法
1.基础教育段残疾学生由县教育局9月底前向县残联提供名单。
2.高等教育、成教自考的残疾学生,自行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大学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在“浙里办”进行申报。
3.基础教育段和高等教育、成教自考段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大学录取通知书、父亲或母亲《残疾人证》等相关资料由所属各乡镇(街道)残联调查核实汇总名单,9月底前上报县残联审核。
4.竞赛奖励对象凭获奖证书原件每年10月底前到县残联办理申报手续,11月份后获奖对象在下一年度进行申报。
5.符合就学补助和奖励条件的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补助和奖励,由县残联将款项直接汇入受益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四、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原磐残联〔2017〕2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就学补助标准
2.各类竞赛奖励标准
磐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磐安县财政局 磐安县教育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