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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磐安县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信息来源:民政局 时间:2024-06-04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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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环境简介

磐安县地处浙江中部的大盘山区,南北长54公里,东西宽47公里,  磐安县地处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南翼,距上海300公里,属上海4小时经济区范畴。行政归浙江省金华市管辖,西连永康、东阳、横店,北靠绍兴、嵊州、新昌,东依宁波、奉化、台州、天台,南临丽水、缙云、仙居。磐安地处浙江中部,东经120.17’~120.47’,北纬28.49’~29.19’之间.东邻天台,南接仙居、缙云,西连东阳、永康,北与新昌接壤,是台(州)、处(丽水)、婺(金华)、绍(兴)四州之交接地带,为天台山、括苍山、仙霞岭、四明山等山脉的发脉处——大盘山脉的中心地段。2019年地区生产总值115.44亿元,户籍人口21.23万人,60岁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52600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4.34%。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37693人,占老年人口的71.66%;7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3996人,占老年人口的45.62%;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7430人,占老年人口的14.12%;9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954人,占老年人口的1.81%;10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1人。

二、申请条件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办理程序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作废,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三)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在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后,应当向养老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备案,真实、准确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

2.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民政部门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四、联系方式

磐安县民政局社会福利科:0579-84668137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社会信用代码:

对公基本帐号(开户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护理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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