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392082489/2024-6412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发改价格〔2024〕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17 |
统一编号: | GPAD02-2024-0001 | 有效性: |
GPAD02-202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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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磐安县教育局
磐安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等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幼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金华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金价费管〔2013〕59 号)等规定,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保教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等级收费,日托保教费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750元/人·月,省二级幼儿园640元/人·月,省三级幼儿园和准办级500元/人·月。各幼儿园收费可根据城乡差别、幼儿园办学条件、招生情况等因素在20%幅度内下浮。
托班和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保教费(托育费)、20人及以下班级(小班化)的保教费标准可在公办幼儿园日托保教费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20%。
(二)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生活用品费和其他必要的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可以按学期预收,实行单独立账,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三)代管费。代管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的教育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幼儿园代管费项目包括操作材料费、交通费、保健费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代管费标准为150元/人·学期,实行单独立账,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期结束时以明细清单形式向幼儿家长公布。
二、其他规定
(一)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二)保教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三)优惠措施。纳入资助减免对象的幼儿保教费等资助减免,按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未规定的事项按《金华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省市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磐安县发改局、磐安县教育局、磐安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磐发改价格〔2020〕1号)同时废止。
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磐安县教育局
磐安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