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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392082489/2024-6544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生成日期: 2024-12-24

磐安县发改局《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12-24 16:38    来源:物价科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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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磐安县发改局《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我县当前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是2020年制定的。目前公办幼儿园经费紧张,幼儿园经费运行压力也越来越大。与周边县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比较,我县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偏低,兄弟县市保教费标准都比我们县高。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实行政府、社会、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290号)提出,“综合考虑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支付能力等因素,及时调整不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间隔前一次调整时间不少于2年。”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 年版)。

2.《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

3.《金华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金价费管〔201359号),

4.《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290号)。

三、主要内容

(一)保教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等级收费,日托保教费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750/人•月,省二级幼儿园640/人•月,省三级幼儿园和准办级500/人•月。各幼儿园收费可根据城乡差别、幼儿园办学条件、招生情况等因素在20%幅度内下浮。

托班和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保教费(托育费)、20人及以下班级(小班化)的保教费标准可在公办幼儿园日托保教费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20%

(二)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生活用品费和其他必要的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可以按学期预收,实行单独立账,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三)代管费。代管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的教育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幼儿园代管费项目包括操作材料费、交通费、保健费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代管费标准为150/人•学期,实行单独立账,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期结束时以明细清单形式向幼儿家长公布。

四、实施时间

202491日起执行。

五、适用范围

磐安县范围内公办幼儿园。

 

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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