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392082489/2024-6544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生成日期: | 2024-12-24 |
磐安县发改局《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我县当前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是2020年制定的。目前公办幼儿园经费紧张,幼儿园经费运行压力也越来越大。与周边县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比较,我县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偏低,兄弟县市保教费标准都比我们县高。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实行政府、社会、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290号)提出,“综合考虑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支付能力等因素,及时调整不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间隔前一次调整时间不少于2年。”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 年版)。
2.《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
3.《金华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金价费管〔2013〕59号),
4.《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290号)。
三、主要内容
(一)保教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等级收费,日托保教费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750元/人•月,省二级幼儿园640元/人•月,省三级幼儿园和准办级500元/人•月。各幼儿园收费可根据城乡差别、幼儿园办学条件、招生情况等因素在20%幅度内下浮。
托班和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保教费(托育费)、20人及以下班级(小班化)的保教费标准可在公办幼儿园日托保教费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20%。
(二)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生活用品费和其他必要的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可以按学期预收,实行单独立账,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三)代管费。代管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的教育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幼儿园代管费项目包括操作材料费、交通费、保健费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代管费标准为150元/人•学期,实行单独立账,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期结束时以明细清单形式向幼儿家长公布。
四、实施时间
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五、适用范围
磐安县范围内公办幼儿园。
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