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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4-63393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政〔2024〕35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磐安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4-19 |
统一编号: | GPAD00-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农村供水统建统管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7日
磐安县农村供水统建统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运维管理机制,实现长期“城乡同质饮水”目标,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长效运行管理办法》(浙水农电〔2021〕27号)《浙江省农村供水县级统管实施细则(试行)》(浙水农电〔2022〕28号)《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磐安县农村饮用水统建统管实施办法》(磐政办〔2019〕42号)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健康磐安的总体要求,按照城乡统筹、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以水质水量达标和“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为目标,以规模化集中供水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工程水质达标率、供水保证率和专业化管理水平,努力构建城乡供水新格局。
二、管理体制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保障农村供水而兴建的供水设施及其供水管理。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供水管理,纳入城市水厂管理范围。
(二)磐安县交通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建单位或统管单位)是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和县级统管单位,具体承担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水费收缴、维修养护等工作。统管工作可由磐安县交通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下属子公司具体负责。
(三)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政府对全县农村供水县级统建统管工作负总责。
县农业农村局是农村供水县级统建统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县级统建统管的业务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项目的立项审批、水价核定并建立健全合理的农村水价机制、运用水价杠杆促进居民节约用水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财政扶持政策制定及项目预算安排的资金保障,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农村供水的水质检测与监督、卫生许可审批、项目健康影响评估等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农村供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环境监管和指导水源地环境保护等工作。
县资规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保障等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城区供水行业指导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涉及公路沿线供水管线建设的涉路施工审批等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公安局负责查处破坏农村正常供水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新闻媒体部门应积极配合营造节约用水、付费用水氛围;税务、供电等部门按规定分别落实好农村供水工程税收、用电等优惠政策;其它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日常监管、政策处理、水源地保护引导村级组织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等工作。
(五)村两委应将水源保护、水费收缴和节约用水等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协同做好水费收缴工作和本村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六)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工程产权。农村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方式,纳入县级统管单位统一管理。
三、工程统建
(一)按照“能延则延、能并则并”原则,推进城镇规模化水厂管网延伸和联村供水工程建设。地势偏远、分散且联村供水困难的村庄可实行单村供水。
(二)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规划,建立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筛选确定农村供水项目实施计划。统建单位根据实施计划,及时完成农村供水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并上报立项审批。
(三)农村供水统建项目实施前,由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政策处理和配套资金资料的收缴收集;建成后乡镇(街道)应积极推动原有供水设施关停。
(四)为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农村供水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范围之外的,由项目业主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由统建单位按照招投标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五)农村供水“一户一表”改造项目实行定额补助,由统建单位根据实地勘查并依照有关标准直接组织实施,接受乡镇(街道)及村级监督。
(六)农村供水建设项目(除“一户一表”改造项目)应当进行工程设计、预算审核和工程监理。工程设计要将提升水质、保证水量及保障供水作为设计重点,结合供水水源的水质条件,配备完备的净化设施、药剂投加设备,设计单位应具有水利或市政的设计资质。预算审核由县财政预算审核中心开展,审核结果作为统建单位组织工程实施的依据。
(七)农村供水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由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指导站负责监督管理。工程类型Ⅴ型的农村供水工程可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指导站做好指导。
(八)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完工后,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及时开展造价审计或审核工作,并将所有工程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九)统建单位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绩效管理,每年12月底前对本年度项目资金开展年度结算,并将结算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
四、运维管护
(一)统管单位要全面建立县域农村供水信息一本账,厘清供水工程、供水水源、供水范围和对象等基础信息,建立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
(二)统管单位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员工数量和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统管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职工年度培训教育制度和应急预案体系,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
(四)农村供水工程应满足枯水年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的要求,千人以上水厂应配备至少1处备用水源,水源选择要符合相关规定。
(五)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日供水规模在1000吨以上农村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农村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划定或确定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下的农村供水水源保护范围。
(六)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做好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源地保护工作,统管单位协助完成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和建设工作,应建立水源地定期巡查制度,巡查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
(七)农村供水管理推行“以大带小、连片管理”等模式,逐步形成以“集镇水厂为中心,连片管理小型供水站”的管理体系。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下的供水站,由统管单位根据区域分布统筹安排管理人员,实行连片管理。
(八)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的水厂(站)要实行标准化管理,其他水厂(站)参照规程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农村供水工程长期正常运行。
(九)统管单位应落实专人定期巡查设施设备运行以及厂区安全情况,定期对设施设备开展维修养护。其中,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上的水厂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巡查不少于3次;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下的水厂(站)应每周至少巡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十)统管单位应对消毒药剂及净化药剂等耗材进行统一采购,并根据需求量足额配备。管理人员须加强水质管理,根据水质情况及时更换或调整加药量,确保水质达标。
(十一)统管单位应分片区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应的水质化验设施和专业化验人员,按要求开展片区内水厂(站)水质检测工作。县卫健局按要求开展农村供水水质抽检工作,生态环境分局按要求开展水源地水质检测。
(十二)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上的水厂应按要求每日开展水质检测、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分析(或常规指标+风险指标),每月至少检测1次管网水与管网末梢水;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下的水厂(站)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质检测。当水质检测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增加相关水质检验项目和检测频次。水质检测数据应形成档案。
(十三)供水管网的服务压力不得低于0.14MPa,二次加压不得影响管网正常供水。
(十四)统管单位应对水厂(站)供水管网的能耗、漏损等进行优化,根据供水量以及水质情况,对末梢管网定期冲洗、排空,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十五)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应加强用水宣传引导,确保自备水源的供水管网及非生活饮用水管网与水厂(站)的供水管网无非法串接串联情况。
(十六)统管单位应按照省级有关要求,加大数字化建设力度,健全县级农村供水数字化运行管理平台,推进在线监测、自动控制等设施设备应用,相关数据及时共享至省、市、县城乡供水数字化监管平台。
(十七)统管单位应设置24小时服务热线,统一受理供水投诉建议,对国家、省(含平台)反馈的问题以及群众的信访、投诉等问题,及时处置、及时整改、及时销号,形成闭环管理。建立信息发布和公告制度,当供水工程需要应急停水时,应当提前通告。配备专业应急抢修队伍,按要求做好应急保供工作。
(十八)农村供水宜推行分类水价、阶梯水价制度。
(十九)水厂(站)供水服务范围内的水费应收费到户,按表计量,对暂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的,可按村为单位实行总表制收费。用水量原则上按季度抄表,单联村水站可适当减少抄表频次。纳入统管的集镇水厂,统管单位牵头做好水费收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用水村应积极配合。单联村供水站供水的村,统管单位将用水缴费通知单集中送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统管单位落实水费收缴,并以村为单位及时缴入统管单位。积极推行水费代扣代缴、线上缴费等制度,并将缴费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保障措施
(一)农村供水资金实行统筹管理,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除公共财政补助外,由统管单位积极采取各种融资方式筹集建设和管理资金。
(二)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农村供水统建统管补助政策以及农村供水统管考核细则,考核结果作为统管经费补助依据,补助原则为“保本微利、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供水应坚持以水养水,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和管理人员工资等支出。统管单位要以提高水费收缴率为目标,积极探索创新水费收缴及分配模式。
(四)农村供水二次供水用电开户和电费由受益村负责。
六、附则
(一)本办法中所涉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磐安县农村饮用水统建统管实施办法》(磐政办〔2019〕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