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4年全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统筹三级分工,深化检管结合,及时消除风险。强化专项抽检和风险监测靶向作用,充分发挥监督抽检的隐患排查、风险管控、治理评价作用,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为重点,聚焦“一老一小”食品和宣称功能食品,聚焦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城乡接合部、农贸批发市场、社区便利店等重点区域,聚焦直播带货、生鲜电商、集中供餐等重点环节,加大对高风险行业、问题突出区域和存在隐患企业抽检的力度。强化企业风险分类结果的运用,对上一年抽检未覆盖企业及抽检不合格企业产品开展跟踪抽检,对多批次不合格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和抽检。发挥抽检秘书处和风险预警交流分中心作用,建立月度抽检进度通报和定期区域风险交流会商制度。
(二)严格规范流程。根据省局要求,进一步细化“抽检分离”措施,通过“互联网+”“双随机”开展年度监督抽检计划,规范抽样检验流程。特别是要严格落实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制度和相关规定,按照“时、效、度”原则向社会公开相关抽检结果。
(三)落实闭环管控。严格落实核查处置“五个到位”要求,加强协同联动和社会共治,助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落地见效。继续推行不合格技术帮扶,通过“专家会诊”等方式准确查找问题原因,督促指导企业整改闭环。
三、工作任务
县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由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定性快检三部分组成,涵盖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三个环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年计划开展县级监督抽检900批次,风险监测240批次,定性快检700批次。监督抽检由食品协调科牵头负责,定性快检由各所(分局)负责,风险监测工作由检测中心负责。
(一)县级监督抽检
1.食品生产环节。以提高问题发现率为原则,加大对群众及舆论监测反映问题较多的、往年抽检不合格率较高的食品(生产企业)抽检力度,加大对近年来未抽检覆盖生产企业的抽检力度,对食品小作坊实施全覆盖抽检。具体包括粮食加工品、茶业及相关制品、酒类、豆制品、肉制品、蔬菜制品、饮料、糕点等品种。全年食品生产企业计划抽检40批次,食品生产小作坊计划抽检90批次。
2.食品流通环节。以提高问题发现率为原则,涵盖33大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加大对群众及舆情监测反映问题较多的、往年抽检不合格率较高的食品以及保健食品的抽检力度,对学校食堂、校园周边、农村市场等重点区域进行各类专项抽检。食用农产品抽检主要针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单位。全年计划抽检流通环节食品(含食用农产品)660批次,食用农产品每月至少抽检20批次。
3.餐饮服务环节。覆盖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以学校食堂、旅游景区(含农家乐旅游点)、城乡接合部餐饮自制单位、网络订餐单位等为重点场所,以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主要食品原料和高风险现制现售食品为抽检的重点品种,具体涉及熟肉制品、火锅底料、糕点面包(自制)、生湿面制品、油炸面制品、自制饮料等品种,计划抽检100批次。
4.保健食品环节:重点对缓解体力疲劳类、辅助降血糖类、减肥类、改善睡眠类等易非法添加的7类保健食品进行抽检,计划抽检10批次。
(二)风险监测
(1)针对本地区存在高风险的食品开展风险监测,重点对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重金属超标;地产食品中微生物、添加剂、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等进行检测,全年计划抽检240批次,由县检测中心负责。
(2)每月15日根据省市局按时开展“你点我检”活动,快检数量不少于15批次。
(三)定性快检
各所(分局)结合辖区日常工作、产业特点和风险隐患,加大疑似问题食品和风险管控漏洞排查力度,重点关注地产食品和白酒塑化剂污染、卤肉微生物超标、自制餐饮食品滥用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炒货、腌腊肉制品过氧化值超标、食品标签标识等问题,全年完成快检700批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抽检监测工作,精心组织,规范抽检流程,明确监督抽检、数据采集及核查处置等工作责任,狠抓抽检监测工作任务及不合格(问题产品)核查处置的落实。
(二)严肃工作纪律。参与抽检监测的抽样人员、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抽检分离改革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和故意漏报、错报检测数据,确保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馈赠、宴请,不得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各承检机构、各监管科室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监测的信息。
(三)落实抽样规范。抽样工作由局食品安全抽样队完成。抽样队员要按要求负责现场监督检查、执法文书填写、现场拍照取证、国抽系统录入、样品交接等工作。抽样时应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采集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信息,采样时遇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的备注信息中注明。餐饮环节对检验项目涉及微生物的样品,采样、储存、送样过程要严格规范操作,应随机抽取待销售样品,不得要求餐饮单位临时加工制作被抽样样品。
(四)依法核查处置。根据《食品安全抽检检测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意见,结合省、市局对于核查处置工作的考核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不合格样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原则上应立即立案,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立案和送达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应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相关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录入“国抽系统”,不合格案件应在50个自然日内完成相关核查处置工作,对有特殊情况需延期至70个自然日内办结的,需报综合执法队专职副队长审批。各单位收到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中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或者存在其他严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检验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及时开展执法检验,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五)加强监督管理。县局将不定期组织督导和检查,加强对监督抽检工作的质量控制,定期通报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以及核查处置工作情况,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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