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三日内办理居住登记,十六周岁以下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在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近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申报居住登记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办理时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提交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2、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在县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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