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公开 >> 社会保险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信息来源:磐安县人力社保局 时间:2024-10-16 13:49
分享:

国家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号):一、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在我省的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社部备案,总部在我省的跨省用人单位(不含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杭省属企业在省人力社保厅备案;省内其他企业在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其中省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审核要点:(一)参加职工人数。企业年金方案中应明确参加职工人数以及占本单位职工总数比例,如参加职工人数比例不足60%的,应由用人单位作出说明。(二)权益归属。用人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的归属期和归属比例,仍按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1〕161号)规定执行。三、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办理时限: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在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出具缴费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范的样式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受理条件:

 1.单位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单位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3.单位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受理地点和时间:

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文街道壶厅西路56号)社会保险科办公室


申请材料:

1.《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原件一份;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一份;3.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原件一份;4.基本情况简表原件一份;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一份;6.重点情况说明原件一份;7.由国资部门监管的企业,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年金方案的审核意见一份;8.单位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承担本企业年金受托人的,应提供理事会章程复印件一份。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