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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3-6369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政办〔2023〕1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4-04 |
统一编号: | GPAD01-2023-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耕地保护奖补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磐安县耕地保护奖补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省、市关于耕地奖补机制的要求和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关于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工作要求,建立耕地保护奖补长效激励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使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能从保护耕地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奖补资金,促进我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二)基本原则。耕地保护奖补机制按照“分级负责、绩效导向、动态调整、公众参与”的原则确定。
1.分级负责:县、乡、村分级承担各自辖区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2.绩效导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绩效相挂钩,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
3.动态调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4.公众参与: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村集体对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要征求农民群众代表意见。
二、发放对象和奖补范围
(一)发放对象。耕地保护奖补对象为本县行政辖区内承担耕地保护任务、责任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二)奖补范围。耕地保护奖补范围为本县行政辖区内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面积以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准。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违反耕地“非粮化”有关规定,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闲置荒芜的耕地;违反耕地“非农化”有关规定,用于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的耕地;已经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除外);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三、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发放标准。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发放标准为一般农田90元/亩·年、永久基本农田100元/亩·年(含省补贴资金)。
(二)资金来源。耕地保护奖补资金来源主要由省财政切块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构成。县财政配套资金主要由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收入、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资金构成。
四、违法扣除标准
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的发放与乡镇(街道)辖区、村辖区违法违规用地情况相挂钩,无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乡镇(街道)、村全额发放耕地保护奖补资金。
1.按耕地保护目标的大小,将乡镇(街道)分为三类:一类乡镇(街道):耕地保护目标在1.1万亩以上,包括安文街道(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调整到一类)、新渥街道、尖山镇、尚湖镇、玉山镇、仁川镇;二类乡镇(街道):耕地保护目标在0.5万亩以上,1.1万亩以下,包括方前镇、盘峰乡、大盘镇、冷水镇;三类乡镇(街道):耕地保护目标在0.5万亩以下,包括双溪乡、窈川乡、双峰乡、九和乡。
(1)一类乡镇(街道)当年累计发生违法违规用地8宗或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达到8亩,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不予发放所在乡镇(街道)所辖村的耕地保护奖补资金。
(2)二类乡镇(街道)当年累计发生违法违规用地5宗或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达到5亩,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不予发放所在乡镇(街道)所辖村的耕地保护奖补资金。
(3)三类乡镇(街道)当年累计发生违法违规用地3宗或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达到3亩,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不予发放所在乡镇(街道)所辖村的耕地保护奖补资金。
2.村所辖范围内发生耕地违法违规行为1宗且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小于0.5亩,未整改到位的扣发当年所属村50%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累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2宗或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大于等于0.5亩,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发放当年所属村耕地保护奖补资金。
五、发放流程
1.乡镇(街道)负责统计、汇总、审核、上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负责编制村级耕地保护补偿方案。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核定当年度各村集体所有耕地面积及违法违规用地情况,提供磐安县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分配总体方案。
3.县耕地保护领导小组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和乡镇(街道)确认耕地保护情况,并提出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分配总体方案相关意见。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联合上报县政府审定同意,行文发放年度耕地保护奖补资金。保护耕地奖补资金总额的40%主要用于“田长制”建设等,其余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5.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经耕地面积核定、违法违规用地认定、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负责发放。
六、主要用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保护管理、“田长制”建设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村集体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
七、健全保障制度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计局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协调和监督全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落实,统筹政府财力,定期制定颁布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县审计局定期开展相关村奖补资金使用审计,县纪委监委对奖补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耕地保护奖补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落实保护责任。乡镇(街道)为耕地保护奖补实施办法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的领导,负责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任务,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的现象;及时发放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适时将耕地保护奖补机制、“田长制”巡查员制度纳入到村规民约当中。享受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的村和农户应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核实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和耕地保护情况,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拨付。县政府将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纳入到对乡镇(街道)的综合考核内容,县级有关部门抓好督查督办,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耕地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公告公示制度。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在政府门户网站、自然资源门户网站、农民信箱、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平台公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编制的农户补贴发放清单,应在本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耕地保护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应列入村务公开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户公开。
八、其他事项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磐安县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细则》(磐政办〔2016〕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