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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45091787X/2022-5366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2-03-22

关于《磐安县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3-22 11:00    来源: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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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磐安县耕保护奖补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http://www.panan.gov.cn/col/col1229170097/index.html),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书面信函的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溪南路120号),邮编:322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4321440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331日。

     联系人:王爱萍     电话:15757925298643298

 

 

                        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322







磐安县耕地保护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2022*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金华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工作要求,建立耕地保护奖补长效激励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使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能从保护耕地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奖补资金,促进我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条 耕地保护奖补机制按照分级负责、绩效导向、动态调整、公众参与的原则确定。

分级负责:县、乡、村分级承担各自辖区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绩效导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绩效相挂钩,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

动态调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公众参与: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乡、村对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要征求农民群众代表意见。

第四条 耕地保护奖补对象为本县行政辖区内承担耕地保护任务、责任的乡镇(街道)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五条 耕地保护奖补范围为本县行政辖区内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面积以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准。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第六条 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与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两部分组成。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发放标准为一般农田90/·年、永久基本农田100/·年(含省补贴资金)。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补贴标准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资金来源主要由省财政切块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构成。县财政配套资金主要由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收入、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资金构成。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从省下达给县政府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具体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相关要求发放。

第八条 保护耕地奖补资金的发放与乡镇(街道)辖区、村辖区违法违规用地情况相挂钩,无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乡镇(街道)、村全额发放保护耕地奖补资金。

一类乡镇(街道)当年累计发生违法违规用地8宗或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达到8亩及以上,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不予发放所在乡镇(街道)所辖村的保护耕地奖补资金。二类乡镇当年累计发生违法违规用地5宗或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达到5亩及以上,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不予发放所在乡镇所辖村的保护耕地奖补资金。三类乡镇当年累计发生违法违规用地3宗或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达到3亩及以上,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不予发放所在乡镇所辖村的保护耕地奖补资金。(一类乡镇:耕地保有量在2万亩以上,包括新渥街道、尖山镇、尚湖镇、玉山镇;二类乡镇:耕地保有量在1万亩以上,包括仁川镇、方前镇、盘峰乡、安文街道、大盘镇、九和乡、冷水镇;三类乡镇:耕地保有量在1万亩以下,包括双溪乡、窈川乡、双峰乡。

村所辖范围内发生耕地违法违规行为1宗且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小于0.5亩,未整改到位的扣发当年村50%保护耕地奖补资金;累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2宗或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大于等于0.5亩,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发放所属村保护耕地奖补资金。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在下一年度经耕地面积核定、违法违规用地认定、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放。

(一)县耕地保护领导小组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和乡镇(街道)确认耕地保护情况,并提出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发放。

(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核定当年度各村集体所有耕地面积。农业农村部门核定年度承包耕地面积和耕地利用情况。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上报县政府审定同意,行文发放年度耕地保护奖补资金。保护耕地奖补资金总额的30%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70%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四)乡镇(街道)负责统计、汇总、审核、上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负责编制村级补偿方案和补偿金发放工作。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村集体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乡镇(街道)统筹的保护耕地奖补资金除用于上述用途外,还可用于拆违建、复垦、防灾减灾等开支。

第十一条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纪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计局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协调和监督全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落实,统筹政府财力,定期制定颁布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县审计局定期开展相关村奖补资金使用审计,县纪委对奖补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耕地保护奖补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落实保护责任。乡镇(街道)为耕地保护奖补实施细则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的领导,负责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任务,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现象;及时发放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享受补贴的村和农户应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核实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和耕地保护情况,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整合农业三项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拨付。县政府将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纳入到对乡镇的综合考核内容,县级有关部门抓好督查督办,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耕地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三条 建立公告公示制度。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在政府门户网站、自然资源门户网站、农民信箱、乡镇公共服务平台公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编制的农户补贴发放清单,应在本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除直接发放给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外,其它耕地保护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应列入村务公开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户公开。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2年  月  日开始施行。


耕地保护奖补起草情况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