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更便捷、更精准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促进残疾人更好迈向共同富裕,依据《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贯彻共建共治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公益性和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结合助残服务数字化改革,推进辅具适配精准化服务应用场景建设,贯通卫健、残联等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渠道,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便利化、精准化的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三条 具有磐安县户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一)具有磐安县户籍的0-17 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和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持证残疾人:
1.可免费适配《浙江省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以下简称《浙江省大额补贴目录》)和《浙江省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以下简称《浙江省小额补贴目录》)内的大、小额基本型辅助器具各1件。
2.自行购买《浙江省小额补贴目录》内小额基本型辅助器具的,依据该目录明确的补贴标准,给予对应货币补贴,所购辅助器具价格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给予补贴。
3.对因残疾人功能障碍等特殊原因,无法适配《浙江省大额补贴目录》中的招标辅具产品,需定制特殊轮椅、肌电上肢假肢的,经评估后可参照同类型辅助器具招标价给予货币补贴。
(二)具有磐安县户籍、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不在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持证残疾人,在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
1.可免费适配《浙江省大额补贴目录》(电动轮椅除外)和《浙江省小额补贴目录》内的大、小额基本型辅助器具各1件,有购买电动轮椅需求的,可以按照政府招标价在使用年限内自费购买1辆。
2.自行购买《浙江省小额补贴目录》内基本型辅助器具的,依据该目录明确的辅助器具补贴标准,按照对应补贴标准的50%给予货币补贴,所购辅助器具价格低于补贴标准50%的,按照实际价格给予补贴。
3.《浙江省大额补贴目录》发生更新,本款服务对象可免费适配的大额基本型辅助器具品类及参考价,由县残联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应调整。
(三)以上两类服务对象在申请辅具适配服务时,需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年度内只可适配大、小额辅具各1件。双下肢或双上肢截肢、有矫形器适配需求经评估应适配双侧的,可按“对”适配。
2.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每年在总额人民币300元范围内可以享受《浙江省小额补贴目录》中的多种辅助器具。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形式。
3.同一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条 具有磐安县户籍,髋/膝关节严重损坏的肢体持证残疾人,接受人工髋/膝关节置换手术后,可享受人工髋/膝关节置换手术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例10000元,实际自负金额等于或高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补助,低于10000元的按实际金额补助,需要同时进行双髋/膝关节置换的按两例进行补助。
第五条 残疾人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省级补贴目录中的基本型辅助器具,经乡镇(街道)残联初审或评估机构评估,由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后配置相应的辅助器具或给予相应补贴。县残联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组建专家库,为辅助器具评估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持证残疾人线上申请辅助器具实物配发服务,主要流程为:残疾人提出申请——挑选所需辅助器具——乡镇(街道)残联初审或评估机构评估——县残联审核——供应商下单并提供适配服务,相关费用由县残联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申请辅助器具货币补贴服务,主要流程为:残疾人提出申请——上传票据等佐证材料——乡镇(街道)残联初审或评估机构评估——县残联审核——发放补贴。
第七条 应加强对辅具适配工作的管理,对审核把关不严的个人或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对冒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残疾人,追回已享受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资金,违规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第八条 县残联负责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按省、市残联相关规定确定辅助器具供应商或服务厂商,指导和约束相关供应商和服务厂商提高服务质量,完善适配后跟踪服务机制,不得对符合辅助器具实物配发条件的残疾人收取额外费用。
第九条 对于实物配发的各类辅助器具,残疾人因自身原因或使用不当导致的各种人身伤害甚至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各级残联等供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残疾军人以及工伤、交通意外致伤的辅具配置服务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残联、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磐安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磐残联〔20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