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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2-60521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政〔2022〕9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磐安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9-05 |
统一编号: | GPAD00-2022-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土地等级范围 一级土地:县城行政区域,即安文街道范围内的土地。二级土地:新城区、原磐安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三级土地:除一级二级土地范围之外的其他建制镇、街道的土地。
二、税额标准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2年度起施行,《磐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磐政〔2015〕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