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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2-60528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告 |
文件字号: | 磐政〔2022〕5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2-05-31 |
统一编号: | GPAD00-2022-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优化执法资源,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各设区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22〕32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审定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的复函》(浙司函〔2022〕13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告》(金政告﹝2022﹞1号),我县在《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0年)》和《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基础上,将《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明确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梳理形成《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1556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行政处罚事项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后,除已立案且尚未结案的案件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确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进行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公布。
本通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原《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和《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通告》(磐政〔2021〕125号)同时废止。原先规定的职责边界与《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不一致的部分作废,按新的职责边界执行。
附件: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告.docx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