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局组织开展的2021年浙江“重点风险隐患治理回头看”专项抽检中,我县1家水产经营单位检出一批不合格水产。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磐安县安文刘杰水产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磐安县安文刘杰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鳊鱼(活体),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110942017)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鳊鱼的进货票据,但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信息。该批次鳊鱼已全部售完,计违法所得166.5元。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期)
在省局组织开展的2021年浙江“重点风险隐患治理回头看”专项抽检中,我县1家水产经营单位检出一批不合格水产。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磐安县安文刘杰水产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磐安县安文刘杰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鳊鱼(活体),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110942017)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鳊鱼的进货票据,但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信息。该批次鳊鱼已全部售完,计违法所得166.5元。 2022年01月28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磐市监罚告〔2022〕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属于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提供鳊鱼的进货票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从轻处罚。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一)责令停止经营兽药残留食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166.5元;
(三)罚款:2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166.5元(贰仟壹佰陆拾陆元伍角),上缴国库。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