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1年9月30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要求。根据该导则精神,我局牵头对我县公租房细则进行了修改与完善,制定了《磐安县安文老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二、保障方式
保障方式分为两种 :1.租赁补贴;2.实物配租。
三、保障对象
共三类保障对象: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2.新就业无房职工;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不同类别的保障对象的申请条件不同。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安文老城区城镇户籍且满3年,共同申请人取得安文老城区城镇户籍并共同居住满2年;农业转移家庭(安文街道27个村居以外)的主申请人需在法定退休年龄内,并在安文老城区实际租住3年以上且与安文老城区用工单位签订连续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主申请人已婚的,配偶和未婚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离异的,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主申请人未婚的,单独申请需年满35周岁;主申请人为孤儿的,可放宽至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一户籍内共同居住满3周年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①单独租住的年龄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②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
2. 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0%;
3. 申请家庭在安文老城区无住房且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且家庭住房总面积低于45平方米(含),名下无商品房、营业房(浙江省内)。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主申请人具备独立的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2. 主申请人具有磐安县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3. 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0%;
4.申请家庭在安文老城区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5.主申请人已与就业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6.主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3周年;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10年。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在安文老城区租住工作3年及以上;
2.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1年以上;
3. 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0%;
4.申请家庭在安文老城区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五、禁入情形
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一辆8万元(含)(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的金额为准)以上汽车或两辆(含)以上汽车的不予保障;
2.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超过30万(含);
3.申请家庭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外借资产等资产,人均不超过12万元(含)人民币,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6万元(含)人民币。
4.申请家庭公积金人均月缴纳额(含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超870元(含)的;
5.主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安文老城区有住房资助能力(有住房资助能力标准为:资助人员在安文街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45平方米);
6.申请时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上述标准随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调整并公布。
六、保障对象义务
享受住房保障需签订保障合同(保障资格的确认以最终合同(协议)签订情况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协议)签订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并根据保障政策及合同约定开展保障。
保障期内,当保障家庭情况发生下列变化时,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县建设局申报:
1.取得我县房屋产权或批建宅基地的;
2.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我县的;
3.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4.家庭成员人数变动的;
5.购买车辆、工商认缴、住房公积金调整等超过规定标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6.就业情况发生变化的。
七、申请方式
由主申请人向县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并书面授权相关部门核查家庭经济状况: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 浙江省困难群众“一件事”救助联办申请表;
3.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承诺书。
申请人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负责,如有虚报、漏报、瞒报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保障资格,并纳入失信人员管理,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
八、主要降门槛举措
1.缩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合同签订及社保缴纳年限(从3年减至1年);
2.放宽了新就业无房职工的户籍要求(从要求申请人具有安文老城区户籍,现放宽至具体全县户籍);
3.降低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学历要求(从全日制专科降至任一全日制最高学历)以及新就业职工的社保年限(从1年减至6个月);
4.提高了申请家庭名下车辆限额(从5万提到8万);
5.降低了申请家庭的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门槛(从10万提至30万);
6.降低了申请家庭的资产门槛(从原来的30万元以下提升至“人均资产不超过12万元人民币,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6万元人民币”)。
7.将三孩家庭纳入一类保障家庭条件(三孩家庭(家庭中年龄最小的孩子的出生或收养日期应在2021年5月31日(含)以后)。)
九、实施日期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