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有序运营,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 (试行)》(浙建〔2021〕12 号)精神,结合磐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主申请人具有安文老城区城镇户籍且满3年,共同申请人取得安文老城区城镇户籍并共同居住满2年;农业转移家庭(安文街道27个村居以外)的主申请人需在法定退休年龄内,并在安文老城区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与用工单位签订连续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主申请人已婚的,配偶和未婚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离异的,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主申请人未婚的,单独申请需年满35周岁;主申请人为孤儿的,可放宽至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一户籍内共同居住满3周年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①单独租住的年龄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②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
2. 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0%;
3. 申请家庭在安文老城区无住房且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且家庭住房总面积低于45平方米(含),名下无商品房、营业房(浙江省内)。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主申请人具备独立的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2. 主申请人具有安文老城区城镇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3. 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0%;
4.申请家庭在安文老城区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5.主申请人已与就业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6.主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3周年;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10年。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在安文老城区居住工作3年及以上;
2.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1年以上;
3. 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0%;
4.申请家庭在安文老城区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第二条 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核定
我县下列房产类型计入申请家庭的现有住房面积:
(一)申请家庭在我县主城区范围内(荷塘、五指、康庄、龙山、壶厅、市口、上章、东溪、南园、云山10个社区)的私有房产面积(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面积部分);
(二)五年内(受理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有房产面积;
(三)待入住的期房面积(含拆迁安置房);
(四)五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房产面积;
(五)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
(六)受父母、子女资助的住房面积;
(七)商业地产及其他房产面积。
因意外事故、危重疾患、伤残、D级危房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经核查认定后其原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一辆8万元(含)(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的金额为准)以上汽车或两辆(含)以上汽车的不予保障;
(二)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超过30万;
(三)申请家庭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外借资产等资产,人均不超过12万元人民币,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6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家庭公积金人均月缴纳额(含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超870元(含)的;
(五)主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安文老城区有住房资助能力(有住房资助能力标准为:资助人员在安文街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45平方米);
(六)申请时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上述标准随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申请与审核
县建设局负责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资格确认及日常管理。
(一)申请
由主申请人向县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并书面授权相关部门核查家庭经济状况: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 浙江省困难群众“一件事”救助联办申请表;
3.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承诺书。
申请人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负责,如有虚报、漏报、瞒报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保障资格,并纳入失信人员管理,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
(二)受理
县建设局自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提供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三)审核
县建设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托浙江省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家庭可支配收入结合系统反馈数据、申请家庭申报的数据按就高原则进行推算,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在校学生除外)无社保、公积金以及零收入对象,除无劳动能力外,按本县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推算。
(四)公示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县建设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对象,可于公示期内提交相应材料至县建设局复核。
(五)核准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公示有异议并经复核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不予登记。保障资格确认最终以合同(协议)签订为准。
(六)轮候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主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建设局。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五条 保障家庭分类条件
申请家庭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家庭收入等情况实施分类梯度保障。
(一)一类保障家庭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定为一类保障家庭:
1.保障家庭中有优抚对象;
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3.保障家庭有成员获得市级及以上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先进模范荣誉;
4.保障家庭有成员是特困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5.保障家庭有成员是三级以上(含)残疾或多重残疾;
6.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
上述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如有车辆,按二类保障家庭保障。
(二)二类保障家庭条件
保障对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第六条 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
该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一)实物配租与租金
实物配租对象需按规定缴纳相应租金。根据《关于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价的通知》(磐建〔2016〕77号)规定,我县市场租金标准为10元/平方米。结合我县保障家庭实际情况,对核定保障面积部分实施租金补贴,补贴后租金标准为:
1. 一类保障家庭2元/平方米·月,超出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二类保障家庭5元/平方米·月,超出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
2.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5元/平方米·月,超出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
保障面积核定标准:3 人以下户 40 ㎡;4 人及以上户 60 ㎡(以上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已有住房的,以保障面积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补贴金额。
3.如实际承租的面积小于核定保障面积的,以实际承租面积为准交纳租金,面积差额部分不予补贴。
(二)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以核定保障面积乘以对应的补贴标准确定。
保障面积核定标准: 3 人以下户 40 ㎡;4 人及以上户 60 ㎡(以上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因实物配租房源不足,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对其核定保障面积部分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如下:一类保障家庭8元/平方米·月;二类保障家庭3元/平方米·月。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按二类保障家庭标准执行。
(三)合同(协议)签订
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应当与磐安县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实物配租合同或与建设局签订租赁补贴协议。保障资格的确认以最终合同(协议)签订情况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协议)签订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四)市场租金及补贴标准的调整
由县财政局、建设局依据我县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七条 租赁与运营管理
(一)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签订实物配租合同,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和租赁保证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3年,租赁保证金按1000元/间的标准收取。
(三)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自觉履行合同约定各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必要的费用。
(四)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推行市场化,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的,所需物业服务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第八条 动态管理
(一)动态核查主要包括保障家庭主动申报和保障机构年度核查等方式。
动态核查主要是对在保家庭房产、车辆、工商认缴、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继续保障、调整保障人口、调整保障面积、取消保障等决定。
1.保障家庭主动申报
保障期内,当保障家庭情况发生下列变化时,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县建设局申报:
(1)取得我县房屋产权或批建宅基地的;
(2)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我县的;
(3)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4)家庭成员人数变动的;
(5)购买车辆、工商认缴、住房公积金调整等超过规定标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6)就业情况发生变化的。
2.保障机构年度核查
县建设局每年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财产收入变更情况进行年度核查。
(二)根据在保家庭动态核查结果,按以下方式分类执行:
1.经核查,保障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原则上按原分类标准执行。
2.经核查,保障家庭拥有房屋、车辆、工商认缴、住房公积金调整,且超出规定标准的,所有权人是申请人的成年子女,调减保障人员和保障面积;所有权人是申请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取消保障。
3.保障对象有成员户籍迁出我县的,调减保障人口和保障面积;保障家庭成员户籍全部迁出我县的,取消保障。
4.保障对象有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依据变化情况调整保障人口和保障面积。
5.保障对象有成员死亡的,调减保障人口和保障面积。
6.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的,暂停保障,恢复就业后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
7.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三)保障期届满需要继续保障的对象,应当在保障期满前3个月内向县建设局重新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县建设局利用浙江省住房保障系统对申请继续保障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保障,并重新签订合同。未按规定重新提出保障申请或提出申请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
第九条 附则
(一)相关名词解释
1.本实施细则中的我县安文老城区城镇户籍,是指落户于我县主城区,荷塘、五指、康庄、龙山、壶厅、市口、上章、东溪、南园、云山社区10个社区。
2.主申请人:指申请家庭中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
3.本实施细则中“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
4.优抚对象是指依照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明确的优抚对象。
5.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依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明确的家庭。
6.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先进模范人物是指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5号)等文件规定,获得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劳动模范、道德模范、青年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二)本实施细则由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我县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发现的违规违约情形,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