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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1-53031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文件字号: | 磐政〔2021〕106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磐安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11-26 |
统一编号: | GPAD00-2021-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5日
磐安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三)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应遵循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指导思想,按照“统筹规划、强化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二、职责分工
(一)我县农村公路实行路长制。县政府统一领导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筹集、考核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体系,保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经费,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
(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拟订全县农村公路发展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奖补实施细则,审核上报年度计划,编制下达年度任务,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制定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行业的监督管理;具体承担县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开展乡、村道建设养护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牵头制定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奖补实施细则;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监督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资金使用。
(四)乡镇(街道)主要职责:负责制定乡、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制度;负责编报乡、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年度计划;配套乡、村道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并列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具体承担乡、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管护人员。做好乡、村道灾毁修复抢通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和安全生产制度;协助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县道管理;制定爱路护路乡规民约,积极发动社会各界捐资养路,鼓励村民投工投劳。
(五)县发改、365行政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供水、通信等单位应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三、建设管理
(一)农村公路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工协助、逐步推进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公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挖,注重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切实保护耕地。鼓励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
(二)村道改建项目由项目业主向乡镇(街道)提交申请,经同意后向县发改部门提交立项。立项后向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入项目库,并按各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实施。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先入项目库后立项。
(三)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前,项目业主应当向县有关部门做好建设用地农转用、林地、涉河、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等报批工作。
(四)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项目报备建立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未纳入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列入资金奖补计划。项目业主在项目完工并交工验收合格后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资金奖补申请。
(五)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奖补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六)农村公路的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七)项目业主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和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八)项目在施工期间对沿途的山体、田地造成的破坏,要及时通过播撒草籽、人工造林等措施,对裸露的山体和田地进行生态复绿、复垦。
(九)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水保等专项验收工作。
(十)项目业主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验收,验收过程中引导农民群众参与验收,将农民群众满意度纳入农村公路验收体系。在开展新建或大幅度改建项目交工验收时应按照设计图纸和项目承包合同组织质量鉴定检测,其他项目参照执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工作过程中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当移交管理养护单位。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基础数据统计、更新工作。
(十一)项目业主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问题时,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十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县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四、养护管理
(一)农村公路养护主要分为公路日常养护、公路养护工程和公路灾毁应急修复工程。
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公路桥隧的小修保养及预防性养护、设施维护保洁、绿化管护、突发事件处置、技术管理及信息报送等。
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公路的路面大中修和提升改造工程、病危桥(隧)维修、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安防工程及绿化提升工程等。
公路灾毁应急修复工程是指公路发生自然灾害时造成的路基路面及沿线设施损坏,挡墙、桥隧等结构物冲毁和边坡塌方修复工程等。
(二)农村公路养护基本要求:应当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固、路面整洁、路肩平整、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养护单位、各乡镇(街道)迅速组织抢修,保障车辆尽快安全通行,并督促养护单位做好应急设备和物资的准备工作。
(三)县道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专业养护。乡、村道由各乡镇(街道)因路制宜,可以委托行政村或个人,也可以委托社会组织等多种模式实施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就业机会。
(四)农村公路养护应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并根据养护作业类型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通方案;公路养护作业应在保障养护作业人员、设备和车辆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养护作业对交通安全保通状况的影响,保障交通通行;养护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佩戴安全帽。
(五)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料档案库。乡镇(街道)应做好乡、村道资料档案管理。
五、资金管理
(一)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县财政预算资金和乡镇(街道)及所在行政村配套资金等组成。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三)农村公路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按照“公开申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发放。
(四)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实行分级管理。
县道日常养护资金列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全额保障,每年不低于15000 元/公里(含上级补助)。
乡、村道日常养护资金列入年度乡镇(街道)财政预算,日常养护投入每年分别不低于7500元/公里、4500元/公里,其中县级以上财政以奖代补保障每年分别不低于6000元/公里、3000元/公里,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财政及所在行政村自筹解决。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县财政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考核办法拨付。
(一)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实行分级补助。
县道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不低于6%,资金除省补以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配套解决。乡道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不低于6%、村道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不低于5%,资金由县财政按标准补助,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和所在行政村配套解决。乡、村道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二)县道灾毁应急修复工程资金由县财政全额保障;乡、村道灾毁应急修复工程资金以乡镇(街道)和所在村自筹解决为主,县财政适当补助。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县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公路管理
(一)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通过推行数字档案、推进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整合监控平台等方式,提升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服务质量。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三)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依法赔偿。
(四)严格管理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
七、考核奖惩
(一)县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细则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街道)的年度考核。
(二)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监理奖惩机制。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季度检查、平时抽查、年度考核情况实行奖惩措施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按照考核得分计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
(三)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负有监管责任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农村联网公路建设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磐政〔2007〕67号)、《磐安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磐政〔2007〕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