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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109857/2020-6068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体裁分类: 其他
文件字号: 磐政办〔2020〕2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8-04
统一编号: GPAD01-2020-0005 有效性: 有效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商有功者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8-04 13:26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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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招商有功者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招商有功者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工作格局,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经投资者、项目落地单位及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等共同认定,属有效提供投资信息,介绍投资客商并助推项目签约落地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为招商有功者,县内国家财政供养人员除外。

二、奖励范围    

引进业主到我县投资工业、农业、文旅、商贸及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房地产、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及PPP项目除外),符合下列标准的可以享受奖励:

(一)工业项目。落地在新城区、磐安工业园区的项目,原则上要求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亩产税收分别达到5000万元、180万元/亩和10万元/亩;落地在金磐开发区的项目原则上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亩产税收符合金华市区要求;落地在冷水、尚湖等工业功能区的项目原则上要求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亩产税收分别达到4000万元、144万元/亩和8万元/亩。    

新建工业、仓储类、标准厂房及研发总部类项目用地指标需符合《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土地产出和土地税收等七项控制指标标准。

(二)文旅类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    

(三)农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包括仓储物流业、生产和市场服务业、精品民宿酒店、批零住餐业、信息服务业和现代商贸产业等项目)。

(四)建筑企业。注册至我县(含金磐开发区)的总承包二级资质及以上建筑企业。    

(五)非资源型经济项目。新引进无须供应土地,并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年地方综合贡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物流、医药、废旧金属销售企业以及劳务、中介、金融等服务型企业。

三、奖励内容    

(一)奖励时限。达到规定投资额度的供地项目,从完成土地摘牌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开始计算奖励时限,在24个月内形成有效投资的,分两个阶段予以奖励;年地方综合贡献额达到规定额度的非资源型经济项目和引进一定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标准。供地项目按该项目两年内形成的有效投资额度,分档予以奖励。    

1.工业项目。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给予奖励4万元;1亿元(含)至2亿元的,给予奖励6万元;2亿元(含)至3亿元的,给予奖励1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奖励20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30万元;    

2.文旅项目。1亿元(含)至2亿元的,给予奖励4万元;2亿元(含)至3亿元的,给予奖励5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奖励1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奖励2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30万元;    

3.农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引进投资规模或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给予奖励2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给予奖励5万元;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    

4.非资源型经济项目。年地方综合贡献额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给予奖励2万元;年地方综合贡献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给予奖励3万元;年地方综合贡献额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给予奖励4万元;年地方综合贡献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6万元;    

5.建筑企业。引进注册在磐安县境内(含金磐开发区)的二级总承包建筑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一级总承包建筑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三)奖励兑现。供地项目在奖励时限内,实际完成有效投资占签约投资额25%时,兑现50%奖励;实际完成有效投资占签约投资额50%时,兑现100%奖励。非资源型经济项目在企业有销售额起一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额达到相应额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建筑企业完成注册登记并办理资质认定后年地方综合贡献额达到50万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突出贡献奖励。设立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引进特级总承包建筑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对新引进的文旅类项目,项目供地后两年内形成有效投资(不含住宅类投资)达到5亿元的,给予奖励50万元(与第<二>条奖励标准不重复奖励,差额计奖,下同);达到10亿元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引进装备制造类工业项目,项目供地后两年内形成有效投资达到3亿元的,给予奖励50万元;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四、奖励程序    

(一)招商有功者申请    

1.主体认定。依法获得批准登记且资金到位的项目,招商有功者持身份证复印件(是组织的提供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到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并填写《磐安县招商有功者认定表》,办理招商有功者主体认定备案登记;    

2.奖励申报。招商有功者在供地项目完成土地摘牌、交纳土地出让金、实际投资额达到相应额度后,非资源型经济项目在企业有销售额起一年后,建筑企业在企业注册登记并办理资质认定且地方财政贡献额达到相应标准后,持相关材料(供地企业:实际有效投资凭证;非资源型经济项目:县税务局的纳税清单;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纳税清单等)到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并填写《磐安县招商有功者奖励申请表》。

(二)招商有功者奖励的确认    

1.受理招商有功者奖励申请后,非资源型经济项目和建筑企业可由相关单位直接认定。有实际投资的项目,先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核实,再由县投资促进中心、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以及落地单位等相关单位讨论认定;

2.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汇总所有通过联合审查的拟奖励项目,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    

3.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兑现。    

五、奖金来源    

招商有功者奖励资金由落地乡镇(街道)、区块承担。县本级与落地乡镇(街道)、区块税收共享的项目,按县本级与乡镇(街道)、区块财政收入对半承担。

六、附则    

1.对申报过程中存在虚报、伪造证明材料,一经查实,取消奖励;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磐安县招商有功者认定表    

2.磐安县招商有功者奖励申请表

附件1

磐安县招商有功者认定表

申报人(组织)


申报日期


引进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投资企业名称


投资企业性质


总建设期


项目落地日期


相关材料      


项目投资

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落地

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招商有功者须在项目依法获得批准登记且资金到位后,持外来投资者、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是组织的提供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到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登记。  

附件2

磐安县招商有功者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组织)


申请日期


引进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投资企业名称


投资企业性质


总建设期


年度奖励期限


总投资额


年度投资额


申报奖励内容

及金额(元)      


中介机构

认定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落地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相关单位

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县政府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招商有功者奖励实施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