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 综〔2015〕14 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关于提前下达 2020 年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 通知》(浙财建〔2019〕129 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关于提前下达 2020 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 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19〕147 号)、《浙江省财政 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提前下达 2020 年部分中 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0〕9号)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 2020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浙 财建〔2020〕70 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改 造专项资金 284 万元下达给你们。其中,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 居工程专项资金 218 万元,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66 万元。
请你们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附件:2020 年中央、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
关于拨付2020年中央、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磐财建〔2020〕4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