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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109857/2019-5034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体裁分类: 其他
文件字号: 磐政〔2019〕90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磐安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10-29
统一编号: GPAD00-2019-0007 有效性: 有效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9-10-29 10:52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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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土地整治工作,提高土地整治质量,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152”耕地生态建设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发〔2018〕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整治工作内容    

土地整治包括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提升、灾毁(退化、污染)耕地修复、建设项目表土剥离利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等项目。    

二、土地整治实施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三、项目立项    

(一)立项条件

1.项目实施后能增加有效耕地(或水田)面积,改善耕地质量或恢复种植条件。    

2.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    

3.整治区坡度在25度以内。    

4.土地整治规模符合以下标准:建设用地复垦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旱地改水田连片面积在10亩以上;垦造耕地、耕地质量提升连片面积20亩以上;高标准农田建设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连片面积100亩以上且建设用地复垦面积5亩以上。    

5.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应充分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部门与公众的意见。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见,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涉及合法建筑物搬迁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同意。    

(二)立项程序

1.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整治规划、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申报项目。  

2.实地踏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会同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联合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出具实地踏勘意见。    

3.项目选址。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财政等部门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书。    

4.地形测量和地质勘察。项目选址确定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测量单位和地质勘察单位,进行地形测量和地质勘察。    

5.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直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论证。  

6.项目审批。项目通过论证后,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报县政府审批。    

四、项目实施    

1.项目立项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将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图和预算、实施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2.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开展工程监理。    

3.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做好政策处理工作,并及时将政策处理各项费用支付给农户(或村集体)。未完成政策处理的,不得开工建设。    

4.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指定项目管理人员,负责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先行自检,出具自检报告,并向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竣工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组,听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情况汇报,  

查阅项目内业资料,实地查验工程建设质量。    

3.验收组集中讨论,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由验收组出具项目验收鉴定书。验收不合格的,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六、后续管理    

1.土地整治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落实村集体或村民进行后续管护和耕种。    

2.项目管护期限为三年(如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调整政策执行),在管护期限内,整治的旱地应种植大田农作物(或土壤培肥作物);整治的水田应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产量不低于本行政区同类地形同类作物的平均产量。    

3.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图片等档案资料移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  

七、扶持政策    

(一)工程补助和政策处理费标准

1.土地整治工程补助:土地整治项目的工程款经决算审计后由县财政按实拨付。    

2.整治期土地流转补助:水田不高于800元/亩·年,旱地(园地)不高于600元/亩·年,林地按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支付,土地类别以土地整治前地类为准。流转期限为项目施工期,最长不超过3年。    

3.青苗补偿:按整治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耕地、园地、    

经济林、池塘(养殖水面)3000元/亩;林地、未利用地1500元    

/亩。补偿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使用。    

4.坟墓搬迁补偿:坟墓搬迁实行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参照《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磐安县综合交通建设政策处理意见》(磐政〔2017〕47号)文件执行。    

5.农作物种植补助:整治后的新增水田要求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补助标准为1000元/亩·年,种植其他农作物不予补助;整治后确认为旱地的种植大田农作物(或土壤培肥作物),补助标准为500元/亩·年;原有水田进行质量提升的要求种植水稻等水生农作物,补助标准为500元/亩·年,种植其他农作物不予补助。补助期限按规定的管护期限给予补助。    

(二)复垦区块房屋拆除补助

1.复垦区房屋拆除后,按建筑面积给予以下标准补助:    

(1)零星复垦项目:泥(石、砖)木房屋160元/平方米,砖混房屋270元/平方米;    

(2)自然村整村复垦或连片复垦5亩以上项目:泥(石、砖)木房屋240元/平方米,砖混房屋400元/平方米;    

(3)复垦区房屋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给予一次性过渡房每户4000元补助。    

2.鼓励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区内五保户、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五保户原则上安置到敬老院或闲置房,确实无法落实,需要通过周转房建设安置,周转房经批准按规划建设的,给予村集体周转房建房补助每间(套)20000元;五保户、低收入农户拆除    

自建的,在享受拆房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新建房屋建房补助每间5000元。    

3.宅基地复垦单个项目面积20亩以上或自然村搬迁50户以上,经批准可采取“一村一策”提高补助标准。    

4.补助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使用。复垦区拆房补助与旧村改造、地质灾害搬迁拆房补助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原则享受拆房补助。    

(三)实施费用补助

1.乡镇(街道)实施费按以下标准补助: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2000元/亩;耕地质量提升800元/亩;高标准农田建设200元/亩;宅基地复垦5000元/亩,独立建设用地、工矿用地、公路用地复垦1000元/亩。    

建设项目表土剥离再利用按剥离面积给予乡镇(街道、区块)800元/亩补助。    

2.项目所在村奖励: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1000元/亩;耕地质量提升400元/亩;高标准农田建设100元/亩;宅基地复垦30000元/亩。    

项目实施费用于项目立项、监管、验收等实施过程支出,项目管理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经费支出,政策处理误工费支出和乡镇(街道)、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    

(四)土地指标管理政策

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所获取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县统一管理使用。建设用地复垦所获取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与乡镇(街道)贡献度相挂钩,获取的指标不高于35%留乡镇(街道)安排使用。留乡镇(街道)使用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允许乡镇(街道)之间相互调剂,调剂费由调入和调出乡镇(街道)协商确定,指标调剂协议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五)补助款拨付

1.工程款:项目完成工程量20%,拨付补助总额的10%;完成工程量50%,拨付不超过补助总额的30%;完成工程量80%,拨付不超过补助总额的50%;其余补助款在项目竣工验收经决算审计后拨付。质保金为补助总额的5%,在竣工验收两年后支付。    

2.土地流转费和青苗补偿费:在村集体与农户签订流转协议后,工程施工招标前一次性拨付。    

3.坟墓搬迁费:完成坟墓搬迁验收后拨付。    

4.农作物种植补助:按实际种植面积经验收确认后拨付。    

5.房屋拆除补助款:复垦区房屋全部拆除经验收后拨付。    

6.实施费: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发改、财政、交通运输、审计、公共资源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土地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    

督查推进及目标考核等日常工作。    

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具体负责资源调查和项目落实、项目政策处理、项目实施和质量安全进度监管等工作;并做好项目建成后土地分配确权,落实耕地管护等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机关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指导服务。具体职责如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浙江省土地整治监管监测系统的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的报备工作;委托测量(地勘)、设计、监理单位; 调整优化耕地、林地和建设用地等资源空间布局,做好各类土地指标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提升项目管理,农业合作招商项目引进;指导土地流转、土地分配确权;为地力培肥和后期管护提供技术指导,做好水利工程设施、水土保持等技术指导和监管;委托测量(地勘)、设计、监理单位。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核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实施中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检查、指导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和项目前期指导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筹措、预算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管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区内坟墓搬迁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区内道路框架与现有及规划道路相衔接等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加大考核力度,将土地整治工作列入    

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开展不定期的督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履行职责不认真、工作进展缓慢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和乡镇(街道)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入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引导社会力量、市场主体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9日起施行,原《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磐政〔2015〕103)号文件同时废止。列入土地连片整治的项目按照《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苍乡斐湖畈等6个土地连片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磐政〔2017〕150号)文件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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