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购房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磐政〔2016〕121号)文件精神,现就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商品房)购房财政补助,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购房补助范围
凡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条件的人员,在磐安县范围内购置新建商品房可享受购房财政补助,其中,高层次人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须同时符合首次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条件。
二、购房补助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1.高层次人才
填写《磐安县高层次人才购房财政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所在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个人学历学位证书;
③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④身份证;
⑤劳动合同(或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证明)、社保缴纳证明;
⑥商品房买卖合同。
上述材料除①项提供复印件外,②~⑥须验原件,另提供复印件一份。申请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同意后,提交至县人力社保局人才开发科。
2.高校本科毕业生
填写《磐安县高校本科毕业生购房财政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个人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
②劳动合同(或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证明);
③社保缴纳证明;
④商品房买卖合同。
上述材料须验原件,另提供复印件一份。申请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同意后,提交至县人力社保局人才开发科。
3.异地搬迁农户
下山移民异地搬迁的农户到所在乡镇政府领取并填写《磐安县异地搬迁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户口簿、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②结婚证;
③原有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
④商品房买卖合同。
上述材料须验原件另提供复印件一份。申请材料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提交至所在乡镇政府。
4.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
填写《磐安县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购房财政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户口簿、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②结婚证;
③聘用合同或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④社保缴纳证明;
⑤商品房买卖合同。
上述材料须验原件另提供复印件一份。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申请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同意后,提交至县人力社保局公务员管理科。乡镇企业人员的申请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提交至县建设局住房保障科。
5.其他社会人员
填写《磐安县其他人员购房财政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家庭成员身份证;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使用证、房屋权属证和房屋契税完税凭证。
上述材料须验原件另提供复印件一份,提交至县建设局。
(二)部门审核认定
1.高层次人才、高校本科毕业生、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
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建设局每季度联审一次,县人力社保局审核申请人才类别、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纳等信息;县建设局审核申请人房屋产权、产权交易、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时间、补助额度等信息。
2.异地搬迁农户
①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所审核申报农户家庭人口结构、人口数量、原有住房(分家析产)等信息,分拆除全部住房或保留原有住房不同申报对象,分别对原有住房拆除、注销情况进行验核或办理申报农户承诺放弃新批宅基地手续和备案登记。
②县国土资源局分拆除全部住房或保留原有住房不同申报对象,负责原有住房拆除后宅基地注销(变更)登记。
③县扶贫办负责申报资料完整性审查及公示后异议情况的复查。
④县建设局负责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网签时间。
3.其他社会人员
县建设局负责审核房屋产权、产权交易、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时间、补助额度等情况。
(三)发放购房补助
1.高层次人才、高校本科毕业生、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
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补助分十年平均拨付,县人力社保局做好人才在磐服务年限的验核、认定;高校本科毕业生、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的购房补助分五年平均拨付。
县财政局根据部门审核认定意见在年末将补助资金划转至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提供的银行存折(卡)账号。
2.异地搬迁安置农户
①在安文老城区购房的,拆除原有全部房屋且占地面积在72平方米及以上,人均补助8万元;拆除原有全部房屋且占地面积在72平方米以下,人均补助7万元。
②在县内其它区域购房的,农户拆除原有全部房屋且占地面积在72平方米及以上,人均补助6万元;拆除原有全部房屋且占地面积在72平方米以下,人均补助5万元。
③因特殊原因不能拆除原有房屋,在作出放弃新的宅基地审批承诺的,人均补助1.1万元。
对以上异地搬迁农户的购房补助不超过购房合同价款的50%。按县级报账制办法,由乡镇财政总会计凭支付原始凭证到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办理报账手续。
3.其他社会人员
县财政局根据部门审核认定情况将补助资金划转至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提供的银行存折(卡)账号。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商品住房的标准,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指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的,房屋规划用途为住房的新建商品房(不含二手房)。
(二)购房时间、购房面积及购房合同价款等信息以县房管处商品房预售及合同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内容为准。
(三)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网上签约备案的商品住房,通过退房再重新签约备案的(包括同一家庭内其他人员换名购买),不享受购房财政补助政策。
(四)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是指在乡镇机关、学校、卫生院、机关单位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派驻乡镇机构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在编在岗人员。
(五)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人员,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补助。高层次人才、高校本科毕业生可享受的购房财政补助不超过购房合同价款的50%。
(五)买受人享受购房补助后,由于特殊原因确需退房的,需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县房管处凭退款证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手续。
(六)高层次人才、高校本科毕业生在购房财政补助政策执行期间,有转让、赠与、析产等房产过户行为的,不享受购房财政补贴政策。
(七)买受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财政补贴,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购房补助审核发放过程中,如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附件:1.磐安县高层次人才购房财政补助申请表
2.磐安县高校本科毕业生购房财政补助申请表
3.磐安县异地搬迁审批表
4.磐安县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购房财政补助申请表
5.磐安县乡镇企业人员购房财政补助申请表
6.磐安县其他社会人员购房财政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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