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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12 09:51 来源: 民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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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2023630日前经磐安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县级社会团体,均参加年度检查。其中,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年报程序时间

参检社会团体应于20246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年报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社会团体自查填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按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各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议使用“360 极速版”IE10内核及以上版本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在首页选择磐安县后,在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依次点击浙里社会组织”—“请点击进行身份确认社会团体年检年报后,输入社会团体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按照说明在线如实、准确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确认后,点击保存/上报按钮。网上预审通过后,社会团体用A4纸打印《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党建工作机构出具意见。社会团体于2024531日前,将年检年报纸质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初审,各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意见分为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党建工作机构对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材料提出意见建议并加盖印章。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年报纸质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和党建工作机构出具意见后,社会团体应于2024630日前,将纸质材料报送民政局审查。直接登记但未落实党建工作机构的社会团体,按照上述(一)要求自查并网上填报后,2024531日前,将纸质材料直接报送民政局审查。

(四)报送截止时间。各类年检年报对象均应在2024630前完成材料报送,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检年报材料报送要求

(一)年检年报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23年度)或《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慈善组织)》(2023年度)(以下简称《报告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2022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团体,须提交针对性的整改报告;

4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须提交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情况的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其中第12项材料需一式二份,业务主管单位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其他材料报送要求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的;

4.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8.在2022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9.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0.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2.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3.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14.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5.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6.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7.报告书填报不完整、不准确,存在少报、错报、瞒报等未如实报告情形的;

18.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9.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2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1.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及党建工作机构意见、双随机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结论。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县民政局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五、注意事项

(一)县民政局将视情要求社会团体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对列入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的社会团体,将结合抽查结果,确定2023年度的年检结论,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进行整改。

(二)社会团体年检年报结论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三)年检年报是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党建工作机构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团体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请各社会团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年报工作。

(四)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定期通报。县民政局将根据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情况建立定期通报制度,请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联络员督促所主管和指导的社会团体按时参加年检年报

、材料报送地址和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磐安县365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民政窗口

联系电话:0579-84665216

 

    附件:磐安县民政局社会团体2022年度年检结论的公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