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17-21360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7-03-27 |
1、问:该《意见》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磐政〔2014〕120号)等政策精神,我县提出了综合交通建设政策处理意见。
2、问:该《意见》中的政策处理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批复文件,按工程设计要求,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含站场、弃渣场、道路接线及临时设施)所涉及的土地、房屋征收及坟墓、杆线、管网搬迁等均属本项目政策处理范围。
3、问: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政策处理范围
二、政策处理职责
(一)县综合交通建设工程涉及的政策处理工作由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包干负责。
(二)因工程建设需迁移的杆线及地下管道等设施由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迁移,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做好政策处理。
三、有关政策规定
(一)政策处理的有关补偿标准见附件。
(二)因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河滩、水域由县水务局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房屋拆迁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相关村级组织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地面构筑物按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
(四)未经审批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经审批的临时用房地面构筑物按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用地不予安置,并按原土地性质征用。
(五)政策处理范围内不得留植任何药材种苗。
(六)杆线(管网)迁移
四、费用的缴纳与支付
(一)综合交通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被征地农民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按照县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业主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
(三)费用支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二)密切配合。
(三)严肃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