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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109857/2017-4848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意见
文件字号: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03-22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磐安县综合交通建设政策处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7-03-22 10:17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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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以铁路、公路为主体的综合交通是事关磐安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综合交通是全县重点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为顺利推进政策处理和工程建设,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磐政〔2014〕120号)等政策精神,现就我县综合交通建设政策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处理范围

  根据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批复文件,按工程设计要求,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含站场、弃渣场、道路接线及临时设施)所涉及的土地、房屋征收及坟墓、杆线、管网搬迁等均属本项目政策处理范围。

  二、政策处理职责

  (一)县综合交通建设工程涉及的政策处理工作由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包干负责。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调处工程建设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确保工程无障碍施工。政策处理工作完成情况列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二)因工程建设需迁移的杆线及地下管道等设施由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迁移,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做好政策处理。

  三、有关政策规定

  (一)政策处理的有关补偿标准见附件。政策没有具体明确而征迁中又实际需要处理的补偿项目和补偿费用(例如特种经济作物、养殖物等),由各指挥部与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二)因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河滩、水域由县水务局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房屋拆迁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相关村级组织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地面构筑物按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具体安置方式分货币补偿安置、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三种办法,被拆迁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铁路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上级有政策规定的按照上级的政策规定执行。

  1.货币补偿安置:不安置宅基地的,按被征迁房屋重置成新评估价的3倍给予一次性补偿(包括集体所有房屋)。

  2.就地安置:原则上按“一户一宅”相关政策落实安置用地;只涉及部分房屋拆迁的,也可按占地1:1比例落实安置用地(结合农户住房限额)。所有安置用地根据规划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予以落实(过渡性安置费、搬家费等补偿标准见附件)。安置用地按1:2.2比例拨付土地征用费,并给予3000元/间的“三通一平”资金补助。

  3.异地安置:按照县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4.涉及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征迁,其地面构筑物按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土地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四)未经审批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经审批的临时用房地面构筑物按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用地不予安置,并按原土地性质征用。

  (五)政策处理范围内不得留植任何药材种苗。

  (六)杆线(管网)迁移:

  1.涉及铁路建设迁移的:按实评估补偿。

  2.涉及干线公路迁移的:公路建设属公益性项目,杆线部门应予以支持,迁移项目按实评估后给予适当比例补偿。具体标准由公路建设部门同杆线部门协商后报县政府审批。

  3.管网设施按相同标准重置价予以补偿。

  四、费用的缴纳与支付

  (一)综合交通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被征地农民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按照县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业主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

  (三)费用支付。政策处理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按征迁工作进度分期划拨给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产权所属部门,实行包干。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专款专用,各类补偿款项要进行公开、公示,如有挪用和侵占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专门班子,明确具体责任人员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到依法征迁、阳光操作,及时、足额兑现被征迁人的补偿;要充分听取被征迁人的意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生活、生产中的实际困难,确保和谐征迁、社会稳定。县综合交通建设相关指挥部要切实做好与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沟通联系,加强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二)密切配合。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力支持。县公安、安监部门和民爆公司要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及时办理爆破物品购买手续,并提供优质服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涉及的报批手续和费用按县重点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肃纪律。要加强对政策处理工作和工程实施进展的督查,确保工作顺利实施。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做好宣传发动和思想教育工作,形成人人关心和支持公路、铁路建设的良好氛围。对不顾大局、弄虚作假、故意阻挠征迁、工程建设或煽动闹事的单位或个人,司法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磐安县综合交通建设政策处理补偿标准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1日       

  

附件

 

磐安县综合交通建设政策处理补偿标准

 

(一)土地 青苗 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名称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土地

耕地、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

按片区

综合价

含农用水塘

林地、未利用地

按片区

综合价的半价

包括山上所有植物(经济林除外)。涉及森林采伐指标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审批

青苗

耕地

3000

包含地上所有植物

香菇棚

 

4000

迁移费0.2元/

蔬菜棚

钢架结构

m2

10

不含青苗补助(如已享受政府相关补助的,应扣除已补助部分)

内外钢架结构

m2

20

连栋钢架

m2

50

坟墓

土堆坟

2000

一穴多间的每增加一间补300元(含占地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

有坟手石板、水泥坟

3000


(二)经济林、药用林等补偿标准


类别

名称

等级(胸径)

单位

补偿标准(元)

茶叶

蚕桑

 

幼林(未投产)

3000(含青苗费,黄金芽、白茶加2000元/亩)

投产林

5000(含青苗费,黄金芽、白茶加3000元/亩)

经济林

杨梅、板栗、石榴、枇杷、银杏、柿、柑桔、桃、李、棕等

幼林(米径5cm以下)

20

成林(米径510cm

100

成林(米径10cm以上)

200

厚朴、杜仲、枣皮、望春花等

米径10cm以下

20

米径10cm以上

80

葡萄

 

幼林(未投产)

3000(含青苗费,有水泥架的另加500元/亩)

 

盛产林(投产)

6000(含青苗费,有水泥架的另加500元/亩)

香榧

 

地径3cm以下

100

 

地径3cm以上

300(其中:径在10cm以上补偿600/株)

红豆杉

 

米径2cm以下

50

 

米径2cm以上

150

油茶

 

幼林

10

 

盛产林

80

覆盆子

 

幼林

3000

 

盛产林

4000

毛竹

 

 

10

注:1.经济林按标准补偿后不再支付青苗补助费;经济林苗木按3000/亩补偿2.未注明的其他经济林、中药材等不再另行补偿。


(三)搬家费补偿标准


序号

内 

数量

单价(元)

备 

1

过渡性安置费用

5元/m2·月

 

2

搬家补助费

1000

超过100平米加10元/平米

3

电表

240

 

4

水表

700

 

5

动力电

 

按实

 

6

电视

50

 

7

电话

108

 

8

宽带

108

 

9

空调移机费

240

 

10

太阳能拆装费

180

 

11

电(燃气)热水器

100

 

注:1.本表所涉及的所有搬家补偿费项目仅适用于磐安县综合交通建设所涉及的房屋拆迁,涉及整村搬迁的其它房屋拆迁不予补偿;

2.选择货币安置的,不补偿过渡性安置费。选择就地安置或异地安置的:第1项“过渡安置费”从房屋腾空之月起至落实安置地基+12个月计算;

3.其他未涉及的补偿项目协商解决。

   


47(关于磐安县综合交通建设政策处理的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