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市场计量行为提醒告诫书
自2017年4月1日起,国家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免费检定。经过多年实践,各经营单位已全面知晓电子计价秤需每年一检。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民生计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的计量市场环境,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如下: 一、使用贸易结算电子计价秤的各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贸易结算中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合格有效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 二、销售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改装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提供计量作弊改装服务或技术指导,不得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各经营单位要主动停止销售、使用外观不合格的电子秤。 三、各经营单位在与消费者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法定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量值。如消费者有异议,经营单位应当重启开关键,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四、集贸市场(含农贸市场、大型商超、夜市等)主办方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场内计量活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场内的公平秤和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市场主办方要实行入场先行确认,按要求统一登记备案、统一申请检定;配备计量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接受计量业务培训;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经营单位使用的电子秤开展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检查。 五、各经营单位如有以下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擅自改动、拆装计量器具,破坏铅封,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我县各集贸市场、超市、流动摊点等进行随机检查,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将从严从重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将予以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单位的计量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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