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6-1010538267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文件字号: | 磐政办〔2026〕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文机关: | 磐安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6-04-16 |
| 统一编号: | GPAD01-2026-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涉企行政检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6日
磐安县涉企行政检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5号)等文件精神,探索“信用+执法”互动治理模式,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加强涉企执法服务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上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创新监管理念,健全监管机制,深化“信用+执法”融合应用。通过联合开展企业精准画像,推行“信用+差异化抽查”模式,实施精准化、规范化和差异化监管,营造“守信企业无事不扰、失信企业重点盯防”的监管执法氛围,全力打造让“企业最有感”的营商环境。
坚持“试点先行、分步实施、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原则,以辖区内企业为监管对象,建立评级标准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得分对监管对象进行赋色。按监管重点程度由高到低建立“红橙黄蓝绿”五色分级体系,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以此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的及时性、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信用评价体系,深化行业分类监管。坚持全县信用建设“一盘棋”,清单化、责任化推动信用赋能助企,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重点行业领域,构建契合行业特征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采用“共性指标+个性指标”相结合方式差异化设置指标权重。共性指标通过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以下简称“省统一平台”)分类分级进行配置,以系统抓取测算为主,涵盖基础评价、外部评价、减分因子、加分因子等四大维度。个性指标聚焦本行业关联性强的信用信息,以部门审核报送为主,涵盖行业专项评价、日常监管巡查、投诉举报核实等反映企业合规经营信息的内容。(责任单位: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二)建立“白名单”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梳理形成本县域行政检查“白名单”,对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为差及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得纳入“白名单”。建立健全“白名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企业信用变化和监管情况,及时纳入符合条件或移出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执法办”〉、县司法局、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三)推行分类差异检查,提升执法精准效能。结合“综合查一次”,依据企业信用评价和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在检查方式、抽查比例、检查频次等方面制定差异化措施,形成行业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对纳入“白名单”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检查。对信用等级高、风险等级低的企业,可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等级低、风险等级高的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国家对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四)强化信息归集共享,夯实信用数据基础。健全涉企行政检查分级分类信用信息常态化归集机制,各主管部门定期向县执法办报送信用风险评价结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检查结果等信用信息,确保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归集。建立归集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分级分类企业名单和“白名单”应充分听取属地乡镇(街道)、区块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县执法办、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五)优化信用助企服务,健全修复联动机制。构建“信用+监管”闭环体系,健全查后处置机制,深化企业信用修复“一件事”改革,建立覆盖“主动告知、到期提醒、指导修复”的全流程服务机制。同时,强化跨部门协同修复,动态更新失信信息,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六)健全异议处理流程,维护信用主体权益。信用主体对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信用风险评价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并重新评价;因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认定错误导致评价失实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补正数据、重新定级。(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执法办、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三、实施步骤
(一)先行先试阶段(2026年4月—8月)。将磐安经济开发区作为先行试点,依托省统一平台分级分类指标,结合各行业监管重点,对基础评价、外部评价、减分因子、加分因子等四大维度的共性指标以及个性指标差异化设置评分权重,形成分级分类企业名单和“白名单”。
(二)全面推广阶段(2026年8月起长期坚持)。及时总结先行试点工作经验,优化完善健全分级分类评价体系,向县域其他地区推行分级分类监管,结合省统一平台开展分级分类行政检查。
四、分级规则
(一)评价等级。按“共性指标+个性指标”评价标准计算得出的总评分确定评级结果,对企业进行赋色,评分90分及以上赋绿色;80分至89分赋蓝色;70分至79分赋黄色;60分至69分赋橙色;60分(不含)以下赋红色。评级指标及赋分可根据省统一平台数据对接情况和各部门最新信用信息评价进行动态调整。
(二)结果运用。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或开展重点检查时,执法部门应充分运用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深化“综合查一次”,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原则上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1.绿色企业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1次。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非主观故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2.对蓝色企业按计划开展行政检查,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鼓励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线上监管等非现场检查方式为主;
3.对黄色企业加强日常监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
4.对橙色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
5.对红色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查,实行全覆盖检查。
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监管部门应当在常规检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降低和提高的幅度,原则上“适当降低”的幅度不低于常规检查的50%,“适当提高”的幅度不超过常规检查的50%,“有针对性地提高”的幅度不超过常规检查的一倍。
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
(三)直接列为红色监管等级情形
1.因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情形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
2.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3.发生造成1人(含)以上死亡,或2人(含)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发生造成1人(含)以上死亡、重伤,或直接财产损失3000万元以上等较大影响的企业火灾事故的;
5.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火灾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6.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火灾隐患被县级以上政府挂牌督办的,或同一重大事故隐患连续两次被上级督导检查发现的;
7.因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依裁量基准处以严重及以上档次处罚;
8.因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或其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的;
9.其他应当直接列为红色监管等级的情形。
凡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企业直接列为红色监管等级,并依法依规实施重点监管。
(四)动态调整
1.实行年度动态复核。企业分级分类执法服务坚持动态管理机制,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等级认定。综合运用常态化检查结果、企业整改成效、风险动态变化、信用信息更新等数据,对不符合原定等级标准的企业,及时进行评级调整。
2.落实即时降级机制。企业一旦发生直接列为红色监管等级情形事项的,应立即下调,相关执法部门同步启动重点监管程序。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协同推进。全面推行涉企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制度,提升涉企行政检查的精准化规范化,优化营商环境。各部门须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统筹协调,细化落实举措,凝聚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高效落地、取得实绩。
(二)数字赋能,动态管控。依托数字化监管平台,构建企业“五色画像”精准分类模型,实现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对因信用信息等级下降影响评级结果的企业及时调整监管类别,同步强化指导服务与后续监管,助力企业规范发展、向“绿”转型。
(三)激励引导,示范带动。整合区域内涉企惠企政策资源,优先支持绿色标杆企业。推动分级分类评价与工业企业绩效评价深度融合,强化正向激励与典型引领,促进政府精准执法与企业合规经营良性互动,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法治护航,宣导增效。各执法单位应紧扣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主线,聚焦企业急难愁盼,创新执法服务方式,切实为企业减负增效。加大“法治助企”宣传力度,推动政策精准直达。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创新实践与典型经验,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分级分类评分表
2.磐安县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企业管理制度
附件1
企业分级分类评分表
序号 | 维度 | 方面 | 评分标准 | 细则 | 分值 | 审核单位 |
1 | 基础评价 | 行业风险等级 | 行业监管难度和安全生产风险 | 非重点监管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较低 | 10分 | 县应急管理局 |
2 | 非重点监管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中等 | -5分 | ||||
3 | 重点监管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高 | -10分 | ||||
4 | 绩效管理 | 企业经营规模 | 规模以上 | 10分 | 县经商局 | |
5 | 规模以下 | 0分 | ||||
6 | 非劳动密集型 | 10分 | 县消防救援局 其他相关部门 | |||
7 | 劳动密集型 | 0分 | ||||
8 | 取得资质 | 按规定获得行政许可并按要求进行生产 | 0分 | 各行政执法部门 | ||
9 | 未按规定获得行政许可 | -10分 | ||||
10 | 建章立制情况 | 管理制度、运行机制成熟完备,经营活动合规 | 10分 | 重点领域监管部门 | ||
11 | 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经营活动基本合规 | 5分 | ||||
12 | 管理制度、运行机制未完全建立,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 0分 | ||||
13 | 管理制度等未建立 | -5分 | ||||
14 | 外部评价 | 监管结果 | 行政检查结果 | 行政检查未检出问题,检出问题及时整改且后续未被行政处罚 | 0分 | 各行政执法部门 |
15 | 检出问题但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 -10分/次 | ||||
16 | 行政处罚结果 | 被行政处罚 | -10分/次 | 各行政执法 部门 | ||
17 | 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 -20分/次 | ||||
18 | 挂牌督办 | 因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被县级以上挂牌督办 | 直接判为红色 |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等重点领域监管部门 | ||
19 | 减分因子 | 减分因子 | 生产安全事故(火灾) | 因主体责任未落实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火灾) | -10分/起 | 县应急管理局 县消防救援局 |
20 | 因主体责任未落实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火灾) | -20分/起 | ||||
21 | 因主体责任未落实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火灾、特别重大火灾) | 直接评为红色 | ||||
22 | 加分因子 | 加分因子 | 行政奖励 | 获得国家级行政奖励 | 20分/次 | 县经商局 其他各相关部门 |
23 | 获得省级行政奖励 | 15分/次 | ||||
24 | 获得市级行政奖励 | 10分/次 | ||||
25 | 获得县级行政奖励(如纳税百强、亩均税收十强、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A类等) | 5分/次 | ||||
26 | 高新技术企业 |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 10分 | 县科技局 | ||
27 | 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或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且连续保持的 | 20分 | 县经商局 | |||
28 | 个性指标 | 信用评价 |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级 | 优秀,公共信用分A≥850的 | 80分 | 县发改局 |
29 | 良好,公共信用分800≤A<850的 | 60分 | ||||
30 | 中等,公共信用分750≤A<800的 | 40分 | ||||
31 | 较差,公共信用分700≤A<750的 | 20分 | ||||
32 | 差,公共信用分<700的 | 0分 | ||||
33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直接判为红色 | |||
34 | 市场监管 | 特种设备风险分类 | 低风险 | 10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
35 | 中风险 | -10分 | ||||
36 | 较高风险 | -15分 | ||||
37 | 高风险 | -20分 | ||||
38 | 食品生产信用评价等级 | 优秀 | 10分 | |||
39 | 良好 | -5分 | ||||
40 | 一般 | -10分 | ||||
41 | 差 | -15分 | ||||
42 | 生态环境 |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 A级 | 10分 | 生态环境分局 | |
43 | B级 | 0分 | ||||
44 | C级(含)以下 | 直接评为红色 | ||||
45 | 消防救援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行业信用监管等级 | 分级监管等级为蓝色 | 0分 | 县消防救援局 | |
46 | 分级监管等级为黄色 | -5分 | ||||
47 | 分级监管等级为橙色 | -10分 | ||||
48 | 分级监管等级为红色 | -15分 | ||||
49 | 社会监督评价 | 投诉举报 媒体曝光 | 因安全生产、城乡规划、消防安全等被投诉举报或被媒体曝光且经核实后确存在问题 | -5分/次 | 县信访局、县社会治理中心、各相关部门 | |
50 | 监管部门评价 | 日常巡查 | 存在不合规经营未限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形 | -5分/次 | 各行政执法部门 |
注:评级指标及赋分可根据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数据对接情况和各部门最新信用信息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2
磐安县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企业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磐安县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企业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白名单”)。
一、工作目标
将我县长期守法合规、信用良好的企业纳入“白名单”动态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检查,尽量减少行政检查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干扰,构建“无事不扰、有求必应”营商环境,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认定条件
纳入“白名单”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态正常,诚信经营,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
(二)近两年内未被任何行政执法单位处以重大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或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
(三)近三年内,在各级行政检查中未发现因同一类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记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警告、责令改正等除外);
(四)近三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火灾事故、质量事故、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网络安全事件、职业病危害事故等,以及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征信系统等无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向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规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券)、行贿等违纪违法行为。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矿山、高温熔融、海绵制造等高危企业以及在建工地原则上不纳入“白名单”管理。
三、认定程序
(一)名单推荐。乡镇(街道)、区块负责提供本地区企业名单,县发改局将公共信用评价为优秀的企业名单报送至县执法办。县执法办汇总相关数据后共享给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区块。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区块收到共享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优秀企业名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前述认定条件,综合考虑企业信用档案、历史执法活动数据、企业合规风险点、行业风险条件评价、社会公众认可度等因素,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形成企业建议名录单。
(二)会商联审。县执法办会同县司法局于“白名单”建议名录提交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区块进行会商联审,形成“白名单”推荐名录。
(三)公开公示。县执法办将汇总后的“白名单”推荐名录向社会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企业及公众对“白名单”推荐名录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限内向县执法办或县司法局提出,县执法办或县司法局在收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必要时可按规定组织联审会商、专家论证或风险评估。
县执法办和县司法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白名单”推荐企业名录正式对外发布,制发纳入通知书,组织入选企业签署《企业合规经营承诺书》。
(四)动态调整。对达到“白名单”制度认定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批“白名单”有效期为一年。
一经发现“白名单”企业出现承诺不实或不再符合任一纳入条件情形的,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区块等应将发现的情况及时报至县执法办重新审查。在充分听取企业陈述申辩的基础上,对查实不符合或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由县执法办和县司法局审定通过后,书面告知移出企业,并抄告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区块。
被移出“白名单”的企业,一年内不再推荐,存在逃避监管、弄虚作假、严重失信等行为的企业,3年内不再纳入“白名单”。企业对移出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移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执法办或县司法局提出异议申请。
四、检查机制
(一)除以下特殊情形外,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对列入“白名单”管理的企业开展行政检查:
1.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明确要求,必须达到企业现场检查全覆盖或规定次数的特定行业和企业的检查;
2.收到投诉举报或违法线索、数据监测或因申领行政许可、办理备案事项等需开展现场检查的;
3.遇突发性安全事故、卫生健康流行疾病或疫情防控等需现场处置的;
4.一般安全隐患正在整改,需现场督促核查的。
被纳入“白名单”管理的企业,经主管部门评估后可以不开展专项检查,鼓励企业开展自查或优先开展非现场检查。
(二)确有必要对“白名单”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时,应严格执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做到联合检查为主,单独检查为辅,未经报备不得检查。率先运用预告式检查、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实行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
(三)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检查全过程,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自觉守法,鼓励“白名单”企业建立完善自查自纠制度和措施,定期开展自查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县执法办和县司法局负责总体统筹“白名单”制度的具体实施,并会同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经商局、生态环境分局、县税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消防救援局等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及区块抓好“白名单”企业认定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县执法办和县司法局负责对“白名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动听取“白名单”企业意见建议。对“白名单”企业开展计划外检查的部门、乡镇(街道),通过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三书一函”等方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落实尽职免责。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已按照年度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等任务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或应尽义务,但因“白名单”企业隐瞒、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逃避案件调查等原因出现违法行为的,纳入尽职免责范围。
(四)注重激励引导。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要求,不断优化监管执法方式,完善激励措施,积极总结推广“白名单”实践经验,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大力营造爱企、护企、惠企的浓厚氛围。
XX单位“白名单”企业建议名录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镇街 | 行业类别 | 备注 |
1 | |||||
… | |||||
填报单位: 联系方式:
XX单位“白名单”企业推荐名录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镇街 | 行业类别 | 备注 |
1 | |||||
… | |||||
填报单位: 联系方式:
磐安县“白名单”纳入通知
(企业名称):
经部门推荐、会商联审及社会公示等程序,贵企业符合磐安县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认定条件,现决定将贵企业纳入磐安县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管理,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
一、享有的权利
1.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开展现场行政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
2.鼓励优先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支持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3.确需检查时,实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机制,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4.在检查中优先适用柔性执法方式,依法适用轻微违法免罚、初次违法慎罚等政策;
5.享有普法指导、合规体检、政策咨询等服务支持。
二、应履行的义务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政策要求,依法合规经营;
2.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防范违法违规风险;
3.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职业病危害、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等;
4.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调查和指导;
5.如发生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情形,应主动报告,接受动态调整管理。
望贵企业珍惜荣誉、诚信经营,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共同营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良好营商环境。
特此通知。
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磐安县司法局
年 月 日
企业合规经营承诺书
本单位自愿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单位依法合规诚信生产、经营,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及防范应对违法违规的内部机制,确保单位及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等要求。
二、本单位列入“白名单”管理期间,确保不发生安全、质量、职业病危害等事故,不发生生态环境污染、网络安全等事件以及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产生重大负面舆情,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依规配合监管。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违反以上承诺,同意移出“白名单”名录,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指导和社会监督,主动为磐安县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合规经营承诺人:(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磐安县“白名单”移出通知
(企业名称):
经核查属实,贵企业因,按照《磐安县涉企行政检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现决定将贵企业移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如对移出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移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或磐安县司法局提出。
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磐安县司法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