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27MB1886712W/2026-1010538035 | 公开形式: | |
|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 文件字号: | 磐退役军人〔2026〕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文机关: | 磐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
| 统一编号: | GPAD62-2026-0001 | 有效性: |
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6〕3号),经研究,决定从2025年8月1日起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列“抚恤”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5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当地2024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1-4级因病残疾军人护理费为25794.6元/年,因公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为34392.8元/年。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2024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1260元、1044元、960元。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含孤老人员)在2024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提高713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2024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00元。
五、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在2024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24元,按每人每年13308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在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264元。
七、对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 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744元标准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八、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三属”,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
(二)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7006元。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每人每年10308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每人每年10908元。
(五)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年9036元。
附件:1.在职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在乡、在职改在乡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磐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磐安县财政局
2026年4月22日
附件2
附件3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43116 | 36000 | 32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