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27MB1886712W/2025-1010531717 | 公开形式: | |
|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 文件字号: | 磐退役军人〔2025〕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文机关: | 磐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
| 统一编号: | GPAD-62-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6号),经研究,决定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列“抚恤”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
按2024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当地2023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1-4级因病残疾军人护理费为25794.6元/年,因公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为34392.8元/年。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2366元、1666元、1228元。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含孤老人员)生活补助,在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提高1321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78元。
五、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23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04元,按每人每年12984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3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92元。
七、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720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八、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三属,按文件所附标准执行。
(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635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6293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10008元。
(四)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0584元。
(五)部分烈士(含错杀平反人员)子女,按现有标准每人每年8772元。
附件:1.在职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表.docx
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docx
磐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磐安县财政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