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 其他文件 > 县府办文件
索引号: /2022-101045736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文件字号: 磐政办〔2022〕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磐安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1-25
统一编号: 有效性: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1-25 10:10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分享: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磐安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3日


磐安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 号)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2016 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办法》

《浙江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磐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特种设备事故,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总体分类如下:

(1)锅炉爆炸事故;

(2)压力容器(含气瓶)爆炸、有毒介质泄漏事故;

(3)工业管道爆炸、有毒介质泄漏事故;

(4)电梯故障造成剪切、挤压、坠落、困人、火灾等人身伤亡事故;

(5)起重机械造成的挤压、高处坠落、倒塌、折断、倾翻、触电、撞击等伤害事故;

(6)大型游乐设施造成的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7)客运索道故障造成的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伤害事故。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例如发生超过设计防范范围的台风、地震等;

(2)人为破坏或者人为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

(3)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人员伤害事故;

(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

(5)因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撞击、剪切、挤压等特征的事故;

(6)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7)额定参数不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设备,非法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而引发的事故;

(8)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破坏以及其他等外力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

(9)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其他危害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2)预防为主,重点监控。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点监控和安全监察,及时掌握更新在用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实施动态监管。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与管理工作。建立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工作站)、企业五级联动机制,不断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组织体系。

(4)属地管理,应急联动。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充分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合力。

(5)依法规范,协同应对。坚持单位自救、军地协同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救援平台的协调作用、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群众的基础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各单位协同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48小时以上的。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7)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般事故做出补充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见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2.2  领导小组及职责

县政府建立县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作为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2.2.1  县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经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生态环境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国网金华供电公司磐安分公司、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2.2.2  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负责启动(结束)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决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作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负责向县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5)负责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协调在磐的上级直属单位和驻磐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7)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2.3  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县政府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负责落实现场处置人员,组织和协助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县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参与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县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指导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事故信息收集和综合研判;受理事故报警,向县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组织专家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按规定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3)县委宣传部:根据县领导小组要求,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和前来现场采访媒体的服务管理,配合事件处置部门及时、准确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根据县领导小组要求,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和前来现场采访媒体的服务管理,及时、准确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4)县总工会:协助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救助工作,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县经商局: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配,负责保障通讯畅通。

(6)县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县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7)县民政局:会同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救治工作。配合做好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9)县人力社保局: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10)县建设局:负责事故区域燃气、供水保障;负责组织县城燃气行业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参与住宅电梯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道路交通通畅。

(12)县卫健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协助统计伤亡人数。

(13)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危害程度;提出污染物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14)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和清理。

(15)国网金华供电公司磐安分公司: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负责组织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和善后处置工作。

(16)县气象局:负责应急救援气象服务保障,提供事故期间的天气预报、实况监测。

(17)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

(18)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协助县领导小组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治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县领导小组可以指定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2.2.4  日常工作机构

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2.2.5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主要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2)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

(3)建立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网络,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4)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县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5)指导和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工作;

(6)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重要建议,贯彻落实县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

2.2.6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需要,县领导小组可下设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全县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7 现场指挥部组成。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由县领导小组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县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确定,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县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特种设备救援专家组成。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职责。

2.2.8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省、市政府的决策和指令;

(2)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汇报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

(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后勤保障组、交通管制组、技术专家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处理组。

2.2.9  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组建现场救援行动组,指挥、协调各现场救援行动组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将应急处理进展情况和建议向县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措施

3.1.1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统筹运用行政、法律、市场、技术、社会等手段,积极发挥“全科网格员”和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平台”等四个平台的作用,建设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技术检验把关、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共同监管的特种设备“多元共治”格局。

3.1.2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以“互联网+”推进特种设备安全数字化转型,按照“多层级联动”“多部门协同”“全社会互动”的管理需求,全面应用“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充分运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许可审批、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应急处置、风险管控、隐患治理“浙江特种设备在线”平台数据,构建全县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范预警系统,实现特种设备数据多部门互通,特种设备防范、预警、处置多级联动。

3.1.3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和三项制度,有效运行特种设备安全双重预防机制,缺少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3.1.4  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报告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并通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1.5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建立特种设备及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落实使用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不同性质和特点,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点监控单位与重大安全隐患单位为监测点,以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举报系统为渠道,对各种可能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置,确保重点监控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数据库,对可能引发的较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县领导小组。

3.2  预警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以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重大违法行为或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加强预警。

3.2.1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2.2  关系重大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电站锅炉、大型石化装置、医药化工等行业领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2.3  主动召回或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责令召回缺陷产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3.2.4  应当召回而未及时召回、因本质安全缺陷导致事故发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2.5  对可能存在区域性、普遍性、行业性问题以及带有广泛社会性的特种设备或地区,应当组织进行排查和预警。

3.3  预警信息发布

3.3.1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Ⅰ级,特别重大)、橙色(Ⅱ级,重大)、黄色(Ⅲ级,较大)和蓝色(Ⅳ级,一般)来表示。

3.3.2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注册使用登记编码、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

3.3.3  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新闻媒体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3.4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发出变更信息。

3.4  预警行动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以及可能导致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了解情况,组织进行排查、做好风险预测预警,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必要时可直接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辖区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包括涉及特种设备的事故)的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县政府。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单位(或业主)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2  分级响应

4.2.1  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事故等级相对应,实行4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事故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事故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2.2  分级响应措施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

4.2.2.1  Ⅳ级应急响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Ⅳ级事故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特种设备应对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向县领导小组报告。县领导小组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向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报告。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Ⅲ级以上事故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报告,请求启动相关预案。在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赶到前及时组织开展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

4.2.2.2  Ⅲ级应急响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Ⅲ级事故时,县领导小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乡镇(街道)请求以及其他救援组织部门的支援要求或上级政府的有关指令后,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并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报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4.2.2.3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Ⅱ级、Ⅰ级事故时,县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报告;请求启动相关预案。在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赶到前及时组织开展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

4.3  响应程序

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领导小组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县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4.4  现场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和协调统一由现场指挥部负责。

4.5  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参与勘查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置技术方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必需的个人安全防护装备,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4.6  应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后,县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预案,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县领导小组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4.6.1  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6.2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6.3  危险物质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勘察、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危害和影响,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6.4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6.5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6.6 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4.6.7 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6.8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6.9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由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挠和拒绝。

4.6.10 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县公安部门应依法对事故重大责任人员实行人身控制,县监委按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并根据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有重大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4.6.11 特殊现场处置

(1)带电场所:电器场所应切断总电源后进场,应急救援用电采取独立系统供电;

(2)承压设备:承压设备爆炸事故,应停止向爆炸区域输送传压介质;

(3)易燃易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应先转移危险品,降低危险品存量或浓度,应急救援的器具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4)有毒有害场所:有毒有害场所的现场勘察人员须采取防毒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其余人员待危化品专业人员消除危险后,方可进场作业。

4.6.12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事故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企业的特种设备有关资料:

(1)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

(2)事故发生企业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管理人员);

(3)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4)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

(5)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和校验记录、报告;

(6)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设备6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

(8)与事故发生企业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安全监察指令书;

(9)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4.7  事故的现场取证和保护

在实施应急救援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现场取证和初步分析,并向现场县领导小组提出对事故调查对象和有关资料的监控和保全需求。

4.8  应急响应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可建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程序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到控制;

(3)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4.9  信息发布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新闻发布应遵循准确把握、正确引导、注重效果、严格把关的原则,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4.10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因突发特种设备事故灾难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县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协调指导,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  事故调查和后期处置

5.1  事故调查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有关责任。事故调查的具体工作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执行。

5.2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结束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复。

事故批复结案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予以公开。

5.3 应急工作评估

应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对应急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查找问题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并形成评估报告。

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对有关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置技术方案进行修订完善。

5.4  设备安全检验

发生事故及事故中受损的特种设备,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改造修理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以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6.2  应急装备保障

县领导小组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和抢险方案,同时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建立比较完备的救援装备与物资信息库,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6.3  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县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磐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6.4 医疗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建立医疗卫生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疾控机构能力与分布等。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交通运输和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县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救灾直升机的组织与管理,必要时由县政府请驻地部队支援。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治安维护工作,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

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6.7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领导小组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由金华市的检验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修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为事故发生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8  经费保障

(1)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事故发生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4)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后,保险公司应迅速派员前往现场进行灾难调查,负责应急处置中的查勘定损工作,必要时开设“绿色通道”快速理赔。

6.9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6.10  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下属所的演练活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应急专项预案制修订情况和演练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办事处)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应急应对的经验教训,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技术保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及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磐安县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或在发生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必要时进行改版更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 修订。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磐安县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磐政办发〔2015〕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磐安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终止)审批表

2. 磐安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联系表


附件1

磐安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终止)审批表

编号:

特种设备事故等级:□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 □一般

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  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初步财产损失情况等)


接报人:

年   月   日   时   分

特种设备科科长意见:


年   月   日   时   分

办公室主任意见:


年   月   日   时   分

领导小组组长意见: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2

磐安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联系表

小组组成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办公电话

手  机






















































备注:各岗位人员变化后,由新任人员承担。


5号【关于印发磐安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