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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团体2025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3-17 16:29 来源: 民政局办公室(法制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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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党建工作机构、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社会团体2025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凡于2025630日前经磐安县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的全性社会团体(慈善组织除外),均须参加本次年检。

截至20251231日,依法登记成立不满6个月的,可以不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年报程序时间

参检社会团体应2026531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年报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社会团体自查填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按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使用“Edge浏览器谷歌浏览器登录),在首页选择磐安后,在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依次点击浙里社会组织(立即办理)”—“请点击进行身份确认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后,输入本单位账号、密码登录,按照说明在线填写《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2025年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在附件上传有关材料,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经法定代表人确认后,点击保存/上报按钮。网上预审通过后,社会团体应当将《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出具意见。社会团体应于2026430日前,将年检纸质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脱钩的社会团体报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对其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其中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的请指出主要问题),并加盖公章。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纸质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和党建工作机构出具意见后,社会团体应2026531前,将纸质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查。县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5年度检查结论。

(四)报送截止时间。各类年检对象均应在2026531日前完成材料报送,社会团体应跟踪关注办理进度。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

三、年检年报材料报送要求

(一)年检年报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25年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社会团体应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等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其中第1项材料需一式二份,业务主管单位另有要求的除外。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重新确定。

(一)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

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2.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

5.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6.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

7.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8.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9.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0.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1.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12.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的;

13.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14.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三)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况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确定为合格

(四)年检结论作出后将由系统即时推送社会团体相关人员。社会团体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浙里社会组织模块自行查询,请各社会团体及时关注。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将在磐安县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五)社会团体收到整改通知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县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县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有关事项

报送地址:磐安县民政局四415室(月山路148号)

联系电话:0579-84665216

《操作手册》下载网址:

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332985/reserved/index.html#/

 

                                  磐安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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