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27002606233K/2026-1010541992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 文件字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6-04-27 | |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根据相关救助福利政策,决定对我县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和《关于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若干举措》(浙民儿〔2025〕168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2026年度我县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调整至2586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调整至2069元/人/月,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发放,儿童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至毕业为止,可至硕士研究生),一次性发给6个月基本生活费。委托金华市儿童福利机构抚育的孤儿参照市级标准执行。
二、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标准
为切实提高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9〕2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2026年磐安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至1847元/月。
三、其他
调整后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标准从2026年5月1日起执行,同时《关于调整2025年孤儿基本生活费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磐民〔2025〕7号)停止执行,若实施过程中遇上级政策变动,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磐安县民政局 磐安县财政局
2026年4月20日
关于《关于调整 2026 年孤儿基本生活费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