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27002606233K/2026-101057383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 文件字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6-06-02 | |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文件规定,城乡特困人员分为生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档,分别按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2026年3月23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布《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26〕9号),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为2180元,据此照料护理标准调整如下: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744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72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36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18元/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50%确定,调整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72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36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18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109元/月。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2025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磐民〔2025〕21号)同时废止。
磐安县民政局 磐安县财政局
2026年5月25日
关于《关于调整2026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