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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002606233K/2026-101045898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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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6-01-06
统一编号: GPAD10-2026-0001 有效性:

关于印发《磐安县居家养老服务及助餐设施建设运行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1-06 14:17    来源:民政局办公室(法制科)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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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水平,现将《磐安县居家养老服务及助餐设施建设运行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民政局                                           磐安县财政局

 

202611

 

 

 

磐安县居家养老服务及助餐设施建设运行补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行,持续提升居家养老和助餐服务品质,根据《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497 号)《金华市开展养老机构“金享颐养”品质行动提升方案》(金市民〔202517 号)《关于加快建设基本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磐政办〔20234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助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磐安县内由民政部门推动兴办、财政或集体经济给予资金补助,为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文化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具体包括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中央厨房及配送餐服务中心、邻里助餐点等。

二、建设补助标准

(一)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审批并列入年度新建和提升改造计划的,通过 “以奖代补” 形式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奖励。按照设计、装修、设施改造、设备购置等建设项目(不含消防建设工程)金额以审计报告为准,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未达50万元的,按实际支出补助。对投资规模较大、功能设施完备、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经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联合审核同意后,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二)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由村(社)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列入年度计划且建成投入运行后,经县民政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按验收分数分档给予一次性补助:验收分数80-85分,补助3-4万元;验收分数86-90 分,补助5-6万元;验收分数91-95分,补助7-8 万元;验收分数96分以上,奖补9-1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房屋修缮和设施、设备、日常用品购置等。建设申请表、验收表等具体附年度任务附件。

(三)中央厨房及配送餐服务中心

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因装修、设备设施改造、器具添置、配送餐服务车等产生的费用,按审计金额的8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改扩建项目补助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新建或提升改造后,连续正常运行满5年,因特殊原因需再次改扩建的,经乡镇(街道)审核上报、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同意后,可对应给予补助。

三、就餐补助标准

(一)伙食标准要求

全县提供就餐(含送餐)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均就餐(含送餐)人员伙食标准不得低于8元(按当时市场零售价折算)。

(二)补助对象及就餐补助标准

以下老年人在县内提供就餐(含送餐)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就餐的,给予每人每天补贴5元,每天一餐的减半补贴;邻里助餐另行规定。

1、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2、一级二级肢体、精神、智力残疾且60周岁以上老年人;

3低边家庭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

4县内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以下老年人在县内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就餐的,给予每人每天补贴8元,每天一餐的减半补贴。

1、分散供养60周岁以上特困人员;

2、县内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个人缴费规定

在县内养老服务设施就餐的老年人,伙食标准须不低于规定的最低伙食保障标准(8/天)。除财政补助外的差额部分须由个人足额缴纳,个人未按规定缴纳伙食差额,不享受就餐服务补贴。

四、运行补助标准

(一)服务中心、照料中心、中央厨房及配送中心(点)厨房等设置老年食堂单独开伙且每天提供两餐以上助餐服务的运行经费补助:

1、符合补助条件日均就餐10人(以下人数均按符合就餐补助计算)以下按邻里助餐点标准给予补助;

2、日均就餐10-20(含)人的,每年2-3万(10人补助2万基础上日均人数每增加1人,年度补助增加1000元,就餐人次折算规则:累计满600餐折算为1人);

3、日均就餐20人以上的,每年3万(年平均人数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1500元,就餐人次折算规则:累计满600餐折算为1人),

4、超出150人部分不给予补助(经民政局批准开展区域化送餐的不受人数限制)。

(二)运行天数补助比例:运行满150天至199天补助50%200天至259天补助70%260天至299天补助90%300天以上全额补助,150天以下不予补助。

(三)第三方运行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各项服务功能达到标准,正常开展其他各项服务的,年运行经费额外按照每家3万元的基数,综合各项服务绩效,经评估后给予增加补助。  

(四)如遇特殊情况,按实际运行天数折算。

(五)邻里助餐点。聚焦偏远山区自然村助餐覆盖难题,保障山区留守老年人享受助餐政策,由行政村申请,乡镇(街道)备案后,开展灵活性的邻里助餐。补助按照老人实际就餐餐数,每人每餐补助5元,差额根据山区特点和实际运行情况,由乡镇(街道)确定。

五、奖补申请与拨付流程

(一)申请

1申请建设补助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中央厨房、配送餐服务点完成建设后,需提交工程项目所需的审价及验收材料,经乡镇(街道)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村(社)照料中心完成建设后,需提交用于建设、装修、设备设施改造、器具添置等采购的正式发票及清单。

2、申请运营补助和就餐补助的,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审核后报送县民政局。

(二)审核

县民政局和财政局对乡镇(街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情况须开展实地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补助金额。

(三)拨付

经县民政局审核通过后,下达补助资金至相关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拨付使用,确保专款专用,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要求

(一)三级监督管理体系

构建县、乡镇(街道)、村(社)三级监督管理体系,居家养老服务实行“主体自律、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多方协同管理机制

1、县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运营奖补政策制定及运行绩效评价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规范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乡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对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合理规划布局、建设与运行的具体管理;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两级服务和照料中心等各类助餐点的日常监督和审核;涉及资金补助的建设、运行、就餐等报表必须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和民政经办服务人员认真核对,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报县民政局。

3、村(社)及第三方运行单位是村(社)照料中心和各类老年食堂运行管理的主体,负有主体监管职责,应当合法合规经营,严格收支管理,自觉接受民政、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照料中心运行明确为村级事务,实行村委会负责制,并指定一名村干部负责日常管理,完善台账;涉及资金补助的建设、运行、就餐等数据报表必须由村(社)主职干部及管理人员认真填报,经驻村干部审核把关后报乡镇(街道)核对。

(二)暂停及退出机制

1、因特殊原因导致运行困难的服务机构,乡镇(街道)须书面及时报送县民政局,根据实际扣减或取消补助;

2、养老服务机构暂停运营后恢复运行,且符合准入标准的,应按规定重新提交准入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补助范围。

(三)资金监管

1、县民政局对补助资金实施流程预算绩效管理,乡镇(街道)要加强运行及就餐补助的日常监管,对发现采用虚报冒领手段,违规套取资金的,必须及时责令退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资金纳入村(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各村(社)需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合理的就餐收费标准。社会化运营机构须按规定建账立制,规范资金管理。

七、附则

    本细则自202621日起施行,《关于做好磐安县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助餐服务工作的通知》(磐民201943)、《关于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磐民202139)同时废止,上级政策有变动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细则由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