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金磐政复〔2025〕17号
申请人:孔某某。
被申请人: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孔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磐人社法复〔2024〕2号),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要求撤销该答复函并补足退休待遇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于2025年2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申请人于2025年3月13日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