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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磐政复〔2025〕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7-04 16:20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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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磐政复〔202536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磐市监不立202537号),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424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429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商品“黄精米糕”一盒,收到货后发现产品标注“熟粉糕点”,冷加工。申请人认为,根据《糕点通则》(GB/T 20977-2007)第三分类,熟粉糕点属于热加工糕点,不属于冷加工糕点,商家未按照标注的执行标准生产,存在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磐市监不立202537号),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磐市监不立20253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处理。

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投诉举报书复印件一份、购买产品照片一份、商家在拼多多平台公示信息截图一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磐市监不立〔202537号)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

一、就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被申请人2025331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严格依法处理。对投诉部分,被申请人202548日决定受理,并通过挂号信XA29499018233邮寄了《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通知书》(磐市监受202531号)。被申请人开展调查后于202548日决定不予立案,调查时被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2025414日给申请人通过挂号信XA29499295733,同时邮寄了《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磐市监不立202537号),以及《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调解告知书》(磐市监终202538号),告知了投诉受理处置结果和举报不予立案的情况。

二、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合法合规。

经查实,被举报的黄精米糕确为被举报人生产。经核查确认,该款产品符合熟粉糕点的定义,其加工工艺符合GB/T 12140-2007《糕点术语》2.2.14冷加工的定义和GB/T 30645-2014《糕点分类》的规定,且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也明确将熟粉糕点归类为冷加工糕点,因此被申请人依法不予立案。

同时,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中要求告知的内容属于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或者被申请人并无相关文书信息,无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

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仅通过平台就投诉700次、举报700次,体现了职业性的特征。其举报复议目的是索赔获利,监管部门对举报作出的处理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举报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是否立案对举报人的个人利益都不会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

申请人作为举报人与是否立案不具有利害关系,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

综上,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举报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恳请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申请人来信情况一份、不予立案审批表一份、《受理通知书》(磐市监受20253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磐市监不立202537号)、《终止调解告知书》(磐市监终202538号)复印件各一份、挂号信信息截图一份、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拒绝调解说明一份。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到黄精米糕一盒,认为该产品属于热加工糕点,产品标签标注冷加工糕点标注错误。申请人于202532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产品的生产厂家磐安县****食品厂云山分厂(以下简称**食品厂云山分厂),被申请人于330日签收。收到投诉举报信后,申请人于48日受理投诉部分,并向申请人邮寄《受理通知书》(磐市监受202531号),因**食品厂云山分厂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同时,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案涉黄精米糕确为**食品厂云山分厂生产,但该款产品符合熟粉糕点的定义,且生产工艺也符合冷加工糕点的定义,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414日向申请人邮寄《终止调解告知书》(磐市监终20253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磐市监不立202537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书复印件、购买产品照片、商家在拼多多平台公示信息截图、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来信情况、不予立案审批表、《受理通知书》(磐市监受20253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磐市监不立202537号)、《终止调解告知书》(磐市监终202538号)复印件、挂号信信息截图、现场笔录复印件、拒绝调解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下称《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分别予以处理。

对于投诉部分,被申请人于202533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函,于48日决定受理,并通过挂号信邮寄《受理通知书》(磐市监受202531号)。因**食品厂云山分厂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414日向申请人邮寄《终止调解告知书》(磐市监终202538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处理符合《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对于举报部分,虽然《糕点通则》(GB/T 20977-2007)将熟粉糕点归类在热加工糕点中,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熟粉糕点属于冷加工糕点。且《糕点术语》(GB/T 12140-2007)规定,冷加工糕点是指在各种加热熟制工序后,在常温或低温条件下再进行二次加工的一类糕点。案涉黄精米糕产品系将米粉熟制后,在常温下进行混合加工的产品,加工方式标注为“冷加工”并无不当。根据被申请人调查,**食品厂云山分厂提交了营业执照、产品工艺流程图、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在申请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就举报内容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自2025330日收到投诉举报,经过调查于48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414日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通过挂号信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于417日签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202541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磐市监不立202537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5522